诬告阻街案控罪部分撤销 香港学员将继续上诉



【正见网2004年11月12日】

星期三上午10时(11月10日当地时间),香港的上诉法庭对两年前法轮功学员涉嫌阻碍街道以及袭击警察的罪名宣布判决,撤销了包括阻街罪名的两项指控,但仍维持其中的五项原判。被告的代表律师说,既然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的拘捕行动就不合理,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温和抗拒,在法律上不应被定罪。香港的法轮功学员表示,将继续努力澄清事实,直到法庭撤销所有罪名。

判词指法轮功学员当时在中联办门外静坐请愿十分和平,当时的路面也有很大空间,加上集会过程安静,他们所展示的横额,对于任何持合理观点的人而言,都不可能认定学员“阻街”。而且,原审法官的只考虑市民行路权,却没有考虑示威权,想法过于狭窄。判词指基本法赋予市民和平示威的权利,而且中联办是一个敏感地方,有象征意义,法轮功学员有特别理由到那里请愿,所以撤销全部十六人阻街的罪名。

得悉上诉庭撤销有关“阻街”的控罪后,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判决对确保香港示威自由,如选择示威地点、示威方式让示威对象见到等,有重要意义。他并感谢法轮功学员作出的努力。

这宗诬告案发生于2002年3月。当时江xx为长春电视台播放真象片事件大为震怒,下令对大陆讲真象的法轮功学员“杀无赦”。16名法轮功学员,包括4名瑞士学员,3月14日早上在香港西区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大门外的行人道静请愿,要求制止江氏的屠杀令。请愿开始大约四个小时后,香港警方出动数十人将他们逐一抬上警车,带返警署。这些法轮功学员随后被诬告阻街、阻差办公和袭警等7项罪名。同年8月,香港西区裁判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判各人罚款1300至3800港元,被诬学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去年9月开庭聆讯3天。事隔14个月,上诉庭终于在本周三作出宣判。

据自由亚洲电台2004年11月10日报道,上诉庭特别指出,《基本法》规定,市民有集会和示威权利,原诉庭法官当天裁决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过,对于其中九人被加控阻差办公和袭警的罪名,上诉庭认为,证据确凿明显,决定维持原判。被告表示考虑继续上诉。而被告的代表律师、香港民主党立法会议员何俊仁说,既然十六名学员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当天拘捕他们的行动就不合理,学员所作的适量反抗也是自然的。他说:他们被拘捕是不合理的,当时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温和抗拒,在法律上,不应被定罪。

澳洲广播电台同日也对此案最新发展作了报道。报道说,法轮功声称,自从中国在四年前下令镇压法轮功以来,至少一千六百名修炼者被虐待或殴打致死。

(转自明慧网)

添加新评论

今日头版

海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