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思想业力的干扰想到的

大法弟子


【正见网2014年09月21日】

从小时候开始,因为家庭的不幸,一直向往着美好、幸福的生活。同时因生活的不幸,所以用大量读书和看连续剧来消磨时间,排除内心的不安与彷徨。在看书、看电影和连续剧时想象自己是那个主人公,進入那个作者编造的故事中,随着剧情跌宕起伏,久久不能平静。

这些都在我的思想中形成了强大的思想业力,刚得法时我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才读完一遍《转法轮》,并且在看师父讲法录像时也从头到尾一直昏睡。这些旧势力对我的一思一念的邪恶安排,得法后我应该正确对待,在实践中不断的排除和去掉,但我却一直放纵着这些思想业力,即使不再看常人的读物和影视,但偶尔还是会随着它天马行空,想入非非。对于做三件事时总冒出来不好的念头,也只是当时一念清除而已,并没有真正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也没重视发正念前五分钟清理自己的那部分,常常错过时间,直接立掌清除外在的邪恶。

直到最近,没能重视清除的思想业力一起蜂拥而上,严重的干扰了我做好三件事。虽然知道这些都是旧势力的邪恶安排,努力发正念否定和清除这些,并告诫自己这些极度肮脏的邪念并非是自己而是思想业力,一定要加强主意识。但排不掉压不住的那个感觉真的让我很害怕,不断的打击我修炼的信心。

直到这时,我才如梦方醒,知道自己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了。师父说:“可是你为什么不想一想,为什么干扰你?为什么能够干扰的了你?是不是自己有什么执著?放不下的?为什么就不看看自己呢?真正原因是在自己这儿,它才能钻了空子!”(《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

首先我加强主意识,让主意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主宰这个身体,绝不承认这些思想是我自己,并开始大量学法,在法中归正自己。师父讲过:“你能够去掉那些不好的东西是因为你不承认它是你,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你不承认它是你,所以才能把它消掉。其实,它真的不是你,它是你后天做事形成的各种观念,甚至构成的业力,就这些东西。”(《美国西部法会讲法》) “人想要什么,那是他自己说了算,只有你不想要这东西才能给你去掉。”(《美国西部法会讲法》)“用大法衡量嘛,所有不好的思想其实都不是你。”(《美国西部法会讲法》) “我为什么叫你们返本归真呢?归真是什么目地呢?就是归到你真正的你自己那儿去。人有许多执著心,各种观念,七情六欲,所有的思想都在你的脑子里,可是这都不是你。”(《瑞士法会讲法》)

并且加强发正念,一有时间就发师父告诉的前五分钟清理自己的正念,“意念中清除自己思想中的不好的思想念头、业力和不好的观念或外来干扰。就这样想它们死”(《导航 - 二零零一年加拿大法会讲法》) 这个过程也是对我能不能百分之百信师信法的考验,不管这些思想业力或外来干扰怎么样在我头脑中反映不好的念头,我就坚信只要按照师父的要求做,就一定能彻底清除和解体这些邪恶。

同时认真向内找自己,开始真正从根子上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得法前不幸的童年,所以我的内心深处有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修大法以后随着家庭环境越来越好,很多事越来越顺,因此潜意识中一直有只要坚持修大法就能得福报,消去业力,得到师父保护的根本执著,而且重情。虽然以前也知道自己有这些执著,但一直没能下定决心正视这些问题并彻底改变观念,而是以忙和慢慢修炼就能自然而然去掉来搪塞过去。因为没能去掉根本执著,所以很多心去起来很慢,不能完全按照师父的要求无条件同化大法,头脑中各种杂念和负面思维很多,三件事做起来也拖拖拉拉,保护自己的私心很大,甚至做大法的事时也带有求威德的目地。师父讲过:“如果修炼的人要是只从表面上放的下,但内心里边还在保守着、固守着一个东西,固守着你自己的那个你最本质的利益不让人伤害的时候,我告诉大家,那是假修炼!”(《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越找越吓出冷汗,我知道自己必须得实修了。必须彻底否定旧势力对我的一切安排,包括从小到大的一思一念的邪恶安排,并彻底清除阻碍和干扰我百分之百信师信法的一切败物,同时清理自身的空间场。我悟到否定旧势力不是光嘴上讲的,而是得在实践中真正按照师父的法来要求自己,用法来归正一思一念。看过一位同修的交流文章,说我们修炼时都重视肉眼能看到的表面的轰轰烈烈,而往往忽视了摸不着看不到的修心,而这个却是我们修炼提高的关键。

在别人看来我还算精進,但那只是别人看到的表面,通过这次我才真正发现了隐藏在表面精進下的根本问题,也让我真正清醒的认识到修炼的严肃性。我们都知道“物质和精神是一性的。”(《转法轮》),“平时常人想问题时发出的大脑形态的东西,因为它没有能量,发出时间不长就散掉了,而炼功人的能量保持时间就长多了。”(《转法轮》)

从一个业力满身的人成为慈悲伟大的神,这个过程不是干了多少大法的事情就可以达到的,而是真正从内心深处放下所有固执不放的东西,完全符合新宇宙的标准才能达到的。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pureinsight.org/node/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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