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年同修配合窒息洗脑班

大陆大法弟子 千百度


【正见网2013年09月19日】

在当前正法形势的急速推进下,劳教所都被解体了,又出现了洗脑班的反弹,这正说明了邪恶的回光返照,黎明前的黑暗,为了不让众生再对大法犯罪,减少迫害,从而救度更多的众生,因此,“我们不能够再一味的消极承受”了。(《对洗脑班的一点认识》)只要我们按照师父的要求去做,在正念的作用下,再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告和曝光邪恶,就一定能够窒息邪恶的洗脑班。

现将解体和窒息我市洗脑班的经过与大家交流分享。事情发生在二零零四年,我市610又开办了第二期洗脑班,当时这位七十多岁老年女同修的女儿被单位保卫科强行抓进市洗脑班,老年同修知道后就想要人,有同修就将这位老年同修介绍到我家,想让我写个东西去要人,其实我也不是专业法律者,只不过离我家不远有一家专业法律书店。自“7.20”后,我一家也不断遭到迫害,所以我有段时间专门去看有关法律书,想知道法律上对法轮功是怎么说的,由此我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识,知道了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知道了“7.20”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只是“规章” 级别的最低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文,而规章、法规的制定(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法律又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我查遍所有的法律条款并没有法轮功这三个字,由此我得出结论: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而法轮功是合法的。不管是在法会上还是个别交谈中,我就把这些看法与大家交流,不要让邪恶的“狐假虎威”把我们吓住,要理直气壮的抵制邪恶的无理迫害。我就根据我所掌握的那点法律知识,为这位老年同修连夜打印了一封控告信。

初次见面我就觉得这位老年同修正念比较强,我就与她交流我们怎么不违法,而洗脑班是标标准准的“非法拘禁罪”,并把《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条款写到控告信中,信的开头接收单位是: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的结尾是抄报: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我问老年同修,你敢不敢把这封信送到洗脑班去?这位老年同修回答的非常坚定:“敢”!我又与这位老年同修交流了具体做法,前后两天,这位老年同修立即坐车去了市郊区洗脑班,在师父的呵护下硬是闯进了洗脑班,几个人也没能拦住老太太,见面的女儿都很惊讶。老同修就开门见山的质问市610的副主任:“我女儿犯什么法了?凭什么关到这儿!如果炼法轮功违法了,你就把法律拿出来,我二话不说就走人,如果没有,你就立刻放人!不然的话我就控告你们。”610的副主任一听不对劲儿,自知理亏就推辞的说:“我有事儿,让他们给你查查吧。”自己就溜之大吉了,手下人磨磨蹭蹭的査了半天,拿出一张某学员以前被非法判刑的判决书。老同修一看就“火了”:“这是判决书,这是法律?你想蒙我老太太不认字是不是?我告诉你,我还当过人大代表呢?(其实老太太哪当过人大代表啊)看我咋告你们!”老同修一边说一边掏出“控告信”递给在场的公安和做转化工作的人,一人一份,临走时甩给他们一句话:“两天不给答复,我就把这封信递上去。”

第二天老同修又去了女儿的单位要人,质问他们为什么抓人?单位保卫科有个恶人说:“咋的,你还想告我们不成?”老同修一身正气的回答:“我就是要告你们!”说着就把控告信递给了在场所有的人。随后又去了女儿单位的直属上级局610要人。就这样老同修连着两天要人讲真相,结果到了第三天,单位就派车把她女儿接了回来,随后洗脑班解体,其余学员全部放回,就这样不到十天的洗脑班就夭折了。从此至现在,我市再也不办洗脑班了。也就是说从迫害以来的十四年,我市一级的洗脑班办了不到两期;局一级的洗脑班办了不到两期。第二期局一级的洗脑班又将她的女儿抓了进去,还是这位令人敬佩的老年同修用同样的过程将其解体窒息了,不再赘述。

在当时迫害严峻的形势下,我市的洗脑班能够这样轻易的被解体窒息掉,我的体悟有四点:1、“弟子正念足 师有回天力”(《洪吟二》-<师徒恩>)只要我们正念正行,师父就会给我们做主; 2、符合了师父讲的曝光当地邪恶的法理,这里只是运用法律来曝光邪恶,更加有理、有力、有据。由于控告信的接受范围要比控告书的接受范围广,所以曝光的力度和广度效果比较好,起到了震慑邪恶的作用,当然看具体情况而用。3、基点对,全体大法弟子发正念配合的好;4、只有真正心性达到了法对修炼人的标准要求才能体现出法的威力。“一个佛一挥手,全人类的病都没了,这是保证能做的到的。”(《转法轮》)这也就是说,我们每个大法弟子只要在法上都是有威力的,力可劈山,正的一念最起码能把一定范围内邪恶的安排解体。记得零九年我被非法劳教时,我就是不按恶警说的那样“宣誓”,虽然遭到迫害,但从此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三大队不在睡前再强迫学员“宣誓”了,直到我出来。那么这位老年女同修的正念正行不就解体了市一级的洗脑班了吗?其实明慧网上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只是没有像我说的这样明确。

层次所定,认识有限,望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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