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魔的一点浅见

大陆大法弟子


【正见网2021年10月28日】

这些年,不少弟子面对魔难中的同修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当看到有同修出现严重病业时,第一念是:“这人肯定有大漏,否则不会被迫害成这样。”交流时,一再强调:“你就找自己的漏吧?找到了,症状自然就好,否则旧势力是不会放过你的。”

其二,给病业同修发正念时,开始还挺用心,一见症状没有好转,还严重了,就没信心了,私下里交流说:“够呛了,发也没用,走就走吧”。几天后,同修果然走了,这时同修还认为法理清楚,判断得准,而且正念也发了,法理也交流了,同修没过去大关是他自己不行。

有漏就要被迫害,这种说法是把旧势力摆在前面,把有漏和被迫害看成是因果关系,这是旧势力的迫害套路,它们就会这个。可是,如果我们也这样认识的话,不等于承认旧势力迫害合理了吗?这够一个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的标准吗?

我的理解是,师父在法中讲到旧势力,是让我们知道旧势力是怎么回事?认清迫害的实质。但是我们不能落入旧势力的路上去。就像法中提到的佛教一样,不是让我们去参照佛教;讲到基督教也不是让我们去参照基督教;讲到了“戒、定、慧”也不是让我们去借鉴;引用老子的话,不是让我们按着他的做;讲到外星人,不是让我们去研究外星人;讲到恶党的来龙去脉,不是让你跟它做对和打倒恶党…… 如果把病业中同修没做好跟旧势力扯到一起,就等于无形中承认了旧势力迫害的合理性,等于站在旧势力一伙指责同修的不是,旧势力更有理由了:“你看看?这么多大法弟子都是这个认识,我们干对了吧?”

师父说:“我们是连旧势力的本身的出现、它们的安排的一切都是否定的,它们的存在都不承认。我们是在根本上否定它的这一切,在否定排除它们中你们所做的一切才是威德。不是在它们造成的魔难中去修炼,是在不承认它们中走好自己的路,连消除它们本身的魔难表现也不承认。(鼓掌)那么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面对的事情就是对旧势力全盘否定。它们垂死挣扎的表现,我与大法弟子都不承认。”(1) 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呢?就是不去想旧势力咋样?想都不想,就找自己的人心和漏,找到后立即用法归正,目标是同化法,而不是找对了,旧势力就不迫害我们了,那是悟偏了。

这时候,要发正念清除不符合法的人心人念,让身体从表面到微观彻底同化法。不要想:“这回我找到原因了,旧势力没空子钻了,症状会消失吧?”症状没了,是同化法好的,跟旧势力没关系,基点牢牢在法上。要牢记:“我是同化大法的,哪错了我改,任何因素迫害都不承认,就把握着法往前走。”这样既简单,提高又快。

师父在《转法轮》中说,“我们是有针对性的,真正的指出那颗心,去那颗心,那么修的就非常快。”(2)我们按照这样做时,你会发现旧势力什么也不是,它跟你没有一点关系,你说它是啥?就像上面的佛教和基督教等一样,跟你没有任何关系,在大法面前啥也不是。如果在法上分不清的话,不仅魔难重重,还会给自己修炼留下污点,因为大法弟子是未来宇宙的主宰者,对正法认识模糊你怎么主宰未来的宇宙呢?

这些年,本地离世同修有好几个,尽管原因复杂,但同修以上的认识是不是无意中促成了这种结局呢?众多同修都是这种认识会形成很大一个场,会被旧势力抓到理而加重加快对有漏同修的迫害。师父是慈悲的,不管弟子有多大漏,师父都给机会,“所以我就一直给你机会、给机会。我一直都会给你机会,”(3)“神都在管,大法弟子早走晚走都是圆满。”(4)师父珍惜弟子,弟子之间也应该互相珍惜,当我们对病业中同修产生这样的想法:“够呛了,发正念也没用,走就走吧”,你是否想过:师父这样说过吗?师父会这样做吗?

这样的想法不就是在承认旧势力的迫害中消除魔难吗?不就是在它们安排中承认什么吗?我们修的好坏跟旧势力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同修交流时经常把旧势力挂在嘴上,一定是生活在旧势力迫害的阴影中,行为上肯定有符合的地方。如果你真的认为旧势力的存在和安排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你会去说它吗?

说一个正面例子:本地有个同修,病业假象很严重,肺部透视是黑影,医生判了死刑:“根本没有活的可能。”可是,协调同修把她安排在一个同修家里,每天三点起床,10多个同修围着她学法、炼功、发正念、交流,晚上10点睡觉。过程中大家坚信:大法无所不能,只要同修主意识清楚,肯定会走过来的,不去分析和指责同修有什么漏?就是信心百倍的发正念和在法上交流,那种真心帮助同修的环境形成一个很强的场。病业中的同修也不断找自己的漏,用法归正自己,半个月时间痊愈了,现在身体好好的。如果这件事情用人心去对待:“够呛了,发正念也没用,走就走吧”,那同修还有今天吗?修炼是看人心的,不管症状多重?一念转变乾坤,瞬间就是两层天。“人眼中看到的东西都是不变的,可是在神的眼中看这一切是变的。”(5)

另外,当我们对病业中同修冷漠或失去信心时,是不是该找一下自己:对病业中同修有怨?或者觉得自己比别人修的好…… 新宇宙生命是无私的,达不到无私境界是不行的。

一点浅显认识,不在法的地方请同修指正。

注:
(1)李洪志老师著作:《二零零四年芝加哥法会讲法》
(2)李洪志老师著作:《转法轮》
(3)李洪志老师著作:《美西国际法会讲法》
(4)李洪志老师著作:《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5)李洪志老师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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