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鞅的下场看新加坡的未来

正途


【正见网2006年07月18日】

(一) 商鞅的教训

商鞅年轻时就推崇法制,精通刑法。秦孝公准备重振霸业,在全天下物色人才时,商鞅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去求见秦孝公。商鞅就用五霸之道劝说秦孝公,得到重用,并说服秦孝公开始变法,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

商鞅的新法清晰而严厉。全国百姓每十家成为“什”,每五家成为“伍”,一家有罪,其余九家都要检举,否则十家连坐。还有许多严厉的处罚措施。比方说,不从事耕织的,做小买卖的,不勤奋耕作,家里生活贫穷的,就把他老婆收走变为官吏的奴婢。家里有两个男子壮丁的,不分开过,就加倍税赋。为什么这样呢?不得而知。也许是怕人们容易在一起不满而闹事吧。不管怎么说,一定是对治者有好处的办法呀。但是,起码这样化小家庭的做法,就是间接破坏传统道德的行为。尊卑长幼的概念在人心目中越来越淡泊了。百姓不敢议论新法,更不敢为非作歹,整个社会显得非常安定,但这并非由于百姓道德的提升而是因为慑于新法的严酷。

秦孝公死后,太子登位,马上派人逮捕商鞅。

商鞅逃到关口,晚上想住店,店主不知道他就是商鞅,说:“商鞅的法令规定,不能留宿没有证件的人,否则店主就算犯罪!”商鞅长叹道:“唉!法制过分,竟然可以达到这个地步!”只好连夜逃到魏国。魏国人憎恨他曾欺骗公子.n而使魏军吃败仗,一开始不肯收留他。后来怕得罪秦国,就把商鞅抓住送回秦国。秦国听说商鞅回来了,就出动部队攻打商鞅,在郑国杀死了他。秦惠王用五马分尸来处置商鞅,然后杀掉商鞅全家。

(二) 旁观者清

之所以想到商鞅,是因为最近看到媒体报导,新加坡当局为讨好中共、控法轮功学员“非法集会”,此事又被中共喉舌媒体炒作之事。

据媒体报导,控告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之一是去年10月份,黄才华、程吕金等九名法轮功学员在街上三三两两的发传单,就被控为无准证集会。从大背景来看,1996年,新加坡法轮佛学会正式合法注册。在1999年7月以前,新加坡全岛有几十个炼功点,所有的户外炼功从来都没有被警察监视与调查过。而在1999年7月中共镇压法轮功后发生了变化,新加坡媒体大量转载中共攻击法轮功的文章,使公众对法轮功产生了严重误解。因此,新加坡学员在户外炼功经常被报警,而警方多次到炼功点检查与监视。而且这本是去年10月份的事情,又在中共610头目赴新加坡之际被重新炒作。其用意是再明显不过了。

本人在北美生活十余年,对新加坡的法律条文并不懂。但对大陆“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说法了解很深。因为几个法轮功学员被控的是“无准证集会”(也有称“非法集会”),从这点上看,感到确实有些荒唐。且不说,几个学员三三两两的在街上,并没有对交通造成阻碍。如果只是距离近就算作非法集会的话,那么要是几个基督教人士在街上碰到一起、几个佛教人士在街上碰到一起,甚至几个学生、几个朋友在街上聚到了一起,是否在没有事先申请拿到许可的情况下,也要统统判罪呢?那人们三三两两到某一个商店去购物,又怎么算呢?

其实,新加坡政府中的一些人为什么非要这样做,他们自己清楚,中共也清楚,围观者和新加坡的民众也都清楚。

欺软怕硬,本是世道常情,所以也没有多少值得评论的;只是觉得其政府与人民没骨气的太没面子了,尤其在这件事情上、在这种场合中。

自古以来,抑恶扬善者为人所称道;助纣为虐者为人为耻笑。法轮功是什么,他对人们身心健康的改善,对社会道德的作用,以及法轮功学员在大陆遭受的惨重迫害,各国政府都是清楚的。是选择路见不平相助,还是熟视无睹,还是带着媚笑去讨好作恶者,观者自清,不必多言。

其实,谄媚者都是被人瞧不起的,在哪儿都一样。说实话,作恶者也不会因此而去看重你的。

(三) 何去何从

一个人有自尊也会被别人尊重;一个民族也是这样。

尤其当今,大陆民众已经由维权中对中共丧失了信心、通过《九评》认清了中共的本质、从历史上明白了中共的必然下场,纷纷退党、团、队来解体它、及早结束暴政。在中共日薄西山、摇摇欲坠之际,新加坡政府的近期举动,又会怎样被世人及其它国家来看待呢?

或许有人仍以法律治社会为由来辩护。其实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商鞅的变法失败说明了这一点。另据报导,美国《读者文摘》在全球35个城市進行了一项礼貌测试,结果发现亚洲地区的得分最低,在亚洲9个城市中,除马尼拉外,其余8个排名均在最后11位以内。在3项测试中,亚洲城市普遍不认为帮人拉门是礼貌行为,而且没一个城市礼貌率高于40%,新加坡人更只有25%。

企图以法律惩治别人者,最后只是作茧自缚,商鞅的下场可谓明证。

见风使舵、欺压善良无辜者,小则自作自受、为世人所耻笑;大则为天理所不容,清算之后还要遗臭万年。

真心希望新加坡政府识时务,为本国人民选择美好的未来,而不要成为中共的陪葬品。

参考资料

http://www.epochtimes.com.au/gb/5/12/5/n1143125.htm
http://www.zhengjian.org/zj/articles/2006/1/22/35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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