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五千年:历史真貌─应运而兴的统一王朝 明朝(二)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心缘


【正见网2005年01月06日】

勤政爱民但却多疑的朱元璋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出身最为卑贱的皇帝。虽然他识字不多,但却勤奋好学,爱读史书,所写诗文和散文都有着独特之处,其所写公文也多用口语,如给大将军徐达的手令:“说与大将军知道……这是我家中坐着说的,未知军中便也不便……”洪武三年为了建立户帖制度下的一道圣旨是这样写的:“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们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因此,在明朝,口语公文成为一大特色。

或许正是由于明太祖出生微贱,深知人民生活的困苦,下诏说:“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因此对贪官污吏严惩不怠,整顿元朝末年以来腐败的政治风气。此外,他下令严禁宦官干预政事,并且防制外戚专权。同时提倡奖励人民上书建议施政的措施。

在恢复经济方面,太祖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奖励垦荒、水为己业的政策,还根据地方官员的建议,制订了从人口稠密地区迁移农民开垦荒地的政策,给予验丁给田、官给牛种、减免田赋的优惠条件,不断向那些经历元朝末年战乱、土旷人稀的地区移民。明太祖还于1372年(洪武五年)颁布诏令:以往因战乱“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他还下令由朝廷代为赎还因饥荒而典卖的男女。同时,《大明律》还规定,除官僚外,“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同时,还下令户部统计浙江等地的富户,将其迁移到北方,土地关系因此得到了调整。太祖对于兴修水利的事也格外注意,他派遣国子监生前往各地,督修水利,各地若有天灾发生,各受灾州县除了可免除租赋外,还能得到官府的赈济。

另外,为平均老百姓田赋和差役的负担,明太祖朱元璋下令一方面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编成赋役黄册;一方面根据全国田地清丈,编成鱼鳞图册。黄册是国家征收田赋和差役的根据;鱼鳞图册则是以田为主,记载田产的面积与位置。两册互为经纬,不仅百姓负担得到平均,国家的收入也因而增加。

在文化方面,太祖下令广设学校,让贫寒子弟亦有书可读。明代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国子学改名国子监,设有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等学官。府(州)县学除各有训导外,府学教员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分官生和民生两种。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数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学生。民生由各地推举。监生最多时近万人,学习课程有《大诰》、《大明律》、四书、五经和《说苑》。

太祖时期继续实行科举制度,选拔人才。科举考试分三个级别進行:县试、乡试和京师的会试。最后考中者即获進士,可以直接担任官职了。太祖认为:“天下之治,天下之贤共理之。今贤士多隐岩穴,岂有司失于敦劝欤,朝廷疏于礼待欤,抑朕寡昧不足致贤,将在位者壅蔽使不上达欤?不然,贤士大夫,幼学壮行,岂甘没世而已哉。天下甫定,朕愿与诸儒讲明治道。有能辅朕济民者,有司礼遣。”

太祖这种事事以民生为本的作法,很受百姓的推崇,他也可算是一位勤政爱民的贤君。 

但另一方面,朱元璋猜疑心很重,不信任他人,特别是对那些与他同生共死的功臣更是如此。因此,那些功臣能得到善终的几乎没有几人, 受牵连的有数万人。

朱元璋担心大权旁落,在公元1380年宰相胡惟庸因图谋不轨被杀之后,太祖决定废除宰相,所有的事情由自己亲自处理。“朕罢丞相,设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廷。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皇亲惟谋逆不赦。余罪,宗亲会议取上裁。法司只许举奏,毋得擅逮。勒诸典章,永为遵守。”这不仅变更了元朝的制度,而且变更了由秦创始经唐、宋趋于完备化的丞相制度,而形成了君主专职体制,这种体制为后世王朝的专制形成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下的臣民的幸福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好坏。如果皇帝是个暴君,那自然就将产生暴政。而皇帝权力的高度集中,也使朱元璋成为历史上最繁忙的皇帝。朱元璋曾经对侍臣说:“朕自即位以来,尝以勤励自勉,未旦即临朝,晡时而后还宫,夜卧不能安席。”

此外,同样处于猜疑心,为了强化皇权和监视臣民,朱元璋在监察机关都察院之外,还设立了锦衣卫、检校,推行特务制度。他又施行“廷杖”,也就是在朝廷上责打大臣。当时因廷杖被打死的人相当多,对于士大夫的尊严打击殆尽。终明一代,廷杖作为慑服公卿、维护皇权的残酷手段,经常被滥用,使“天下莫不骇然”。这种制度也为后世专制政权维护其统治开启了一个不好的范例,并在后来历史发展的某一个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朱元璋还推行严刑峻法,即以“重典驭臣下”。明朝律法比宋律严格。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明太祖亲加裁酌,后又经三次修订,于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条。《大明律》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其中指定条目处以极刑,酷刑如凌迟、枭首、剥皮等就是在此时出现的。这使得明朝官员处在一种恐怖的气氛中。

同时,太祖还分封宗室子弟,目地是希望借诸王的力量来保卫王室。这些分封的诸王,虽然没有土地人民,却拥有兵权。这些诸王拥兵自重的结果,导致了后来发生骨肉相残的夺权事件,比如燕王逼宫做皇帝等。

朱元璋的上述措施和行为为后世明朝的统治打下了并不太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后世中国历史的某些恶行提供了范例。

大致来说,太祖在位期间褒贬不一,但因其勤政爱民,所以政治还算清明。而明初的经济也得到迅速恢复,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

洪武时,各州县每年垦田少者以千亩计,多者达20万亩。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除军屯、牧马草场和永不起科地,全国纳税土田总数达387.4万余顷。后来更增加到416万余顷。

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粮食和经济作物总产量也提高了。这从田赋收入的增加上反映出来。1381年,全国征收麦、米、豆、谷261005251石,到1393年,增至32789800石,12年间,增加了600多万石。棉花的种植比宋元时更加普遍。不仅闽、粤、赣、江南、湖广,就连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也开始大量种棉。

经济的发展,使百姓开始安居乐业。明朝开始走向兴盛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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