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十年征稿] 借鉴历史 法律援助

--看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与后果
鲁航


【正见网2011年01月08日】

2011年的钟声响过了,中共靠暴力与谎言维系的对法轮功(法轮大法)的迫害,已進入第十三个年头,而且荒唐、疯狂的“黑社会”式的迫害,还在继续。这是一场对信仰“真、善、忍”的万千善良民众的群体灭绝式迫害,其残暴程度远远超出当年法西斯纳粹对犹太民众的迫害;然而,历史可鉴,彼时的最终结果是法西斯的覆灭,纳粹罪犯被送上绞刑台,恶有恶报。如果说,对德国纳粹罪行進行审判的当年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正义对邪恶的审判,我们相信,一场更大规模公审中共的“纽伦堡审判”,必定在不久的未来,在全人类的注目下,隆重开庭。那将是一场对参与灭绝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罪犯的历史性审判。

中共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非法的。借鉴历史,我们不必等到新的“纽伦堡审判”那一天,而是在今天,就可从法律角度去认清这场迫害的罪恶了。

一、恶法非法,漠视人类尊严的迫害完全违法

六十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理由为自己辩护:“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希特勒的确是通过法治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的。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進行身份区分,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后赶往集中营消灭。六百万犹太人,就是通过这样的立法和执行法律,分步骤被屠杀的)。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实也是法律古训。但纳粹战犯是否可以借此辩护说参与杀人是在“执行法律”呢?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参与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们达成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理论驳斥了纳粹的辩护,审判顺利完成,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都被判处绞刑。

二、中共的迫害,是毁坏人类道德的犯罪

如果说当年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起到了让人类把部分同类当作非人進而冷酷残杀的作用,那么中共针对法轮功的这十多年迫害,不仅让更多国人丢弃良心,沦为罪犯,也通过欺骗、收买外人,让国际社会在金钱交易中变的利益至上,使信仰、人权的普世价值变的一钱不值。这是一场让人类道德沦丧的国家犯罪。

中共对法轮功迫害以来,发布许多手令、密令、制定许多法规、法律,都是针对信仰“真、善、忍”修炼人進行灭绝性迫害。中共这些公开或秘密的“法律”,都属于恶法恶令,其立法、执行过程,就是其毁坏人类文明道德的犯罪过程。

三、中共本身就不合法,其所立之法当然非法

在漫长的人类史中,无论是“兵征天下、王者治国”,还是民主,不论是谁获取政权,只是得到统治的机会,如果长久统治,则必须实行王道,实行德政,以法律保护百姓,并以道义和力量抵抗外辱。在历史上,不论是商汤伐桀,还是武王伐纣,都说明了这一道理。那么,作为中共,起家之初由苏俄扶植的卖国党,其夺权后运动不断,八九年用机枪、坦克屠杀民运学生,公元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竟又丧心病狂地对万千法轮功学员進行残酷迫害(黑社会式判刑、劳教、残杀、毒杀、虐杀、摘取器官贩卖等等)。这样的实施暴政的恶贯满盈的法西斯政权,无论从神的角度,还是从人文、现代国际法角度来看,均属于违法政权。这样的政权所立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

四、从现代国家法律的合法立法,看中共法律的非法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包括宪法、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等。立法机关在民主国家大多是议会。中共也设了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务会(负责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负责制定修改行政法规)、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等等。和正常社会本质的不同是,所有这些立法和执法机构,不过都是被独裁中共用来实施“专政”的工具或摆设。九九年江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国安设立的盖世太保式的“六一零”(注:类当年 “文革领导小组”),就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机构,是中共为所欲为的铁证。

正常情况下,所有法律中,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但对中共来说,宪法只是装潢,可以随时为 “党利益”而修改。在正常社会中,宪法的合法性诉诸于全民意志,全民意志的表达,是自由而充份的,而不能是搞阶级、党派特权。

中共操控全代会制定宪法和系列法律,表面冠冕堂皇,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但是根本上,是将“共产”烙印在这些表面形式上,从而便于实现独党统治而已。

按照现代宪政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离。而中共控制下的各级代表大会基本上是由行政官员或卖身投靠的有钱人组成,代表的来源不经公民投票选举,而由中共指定(近来,甚至政协委员也要党认定)。尤其表现在每次党章修改后,党旨意(从邓“理论”到江“代表”,以至胡“发展观”)无不随之写入宪法,人大成了橡皮图章。在对法轮功开始迫害之后,中共又于江在法国发表“谈话”后,操控人大抛出立法解释,最高院与最高检抛出司法解释。可以说中共的法律充满人治、党治、随意性,是欺骗百姓的画皮。

五、在中共法律框架内的迫害,也是以法犯法

(1)、以刑法等文件给法轮功学员判刑,违法违宪

现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大都依据A:《刑法》第300条、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对法轮功学员進行判刑(注:往往是不敢公开审判)。这纯属知法犯法,以法犯法,纯系枉法裁判。

尽管迫害的10多年中,中共也操纵人代会、最高法院、检察院连续炮制了多部立法、司法解释,仿佛解决了对迫害的合法性问题,其实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条也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是大陆一般的非法判决引用的上述A、B、C文件中,均不包含“法轮功”字样,而判决却是依据以上文件做出的,何等荒唐!  

一般中共法院在判决法轮功学员以“对国家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不满,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用于宣扬”而定罪。试问:这一认定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有何关系?到底行为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判决没有说明。对于B、C文件的适用,无非是在错误理解A文件的一错再错而已。

(2)、以“劳教”迫害法轮功学员,也违法违宪。

①劳教制度本身违犯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劳动教养制度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教委员会审批,明显违宪(注:十多年来,万千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劳教并受到残酷的虐待、虐杀。)

②劳教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

③劳教制度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④劳教制度背离所有法律。具体表现如:
▲公安机关主导,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的平衡。
▲劳教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超法律的自由裁量权。
▲完全封闭式报批,不公开,也不能辩护、辩论。
▲因而错案、冤案倍增,如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可以转为劳教。
▲实施任意的差别待遇处罚。职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几乎没有被劳教的。

上述看出,中共在利用判刑、劳教等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中,是以法犯法,不讲法,也根本没有合乎逻辑的法律。

(3)、中共法律框架内的迫害犯罪种种

江集团及追随者不仅犯了背弃人类理性的重罪,也触犯现有法律。下面仅例举参与迫害者在法律《刑法》框架内的犯罪种类,作为对行恶者的警戒和规劝。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法轮功修炼完全合法,任何对法轮功学员的立案、搜查、劳教、判刑等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触犯该条法律。(注:十多年来,这种犯罪太严重了)。

2、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如:…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中实施枪击、活体摘取器官和其它致死行为,均构成本罪。(注:十多年来,这种犯罪太严重了)。

3、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如: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注:十多年来,这种迫害犯罪太严重了)。

4、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注:根据情节,犯罪者被处多年徒刑乃至死刑。十多年来,这种对法轮功女学员犯罪,太严重了)。

5、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注:十多年来,这种对法轮功学员犯罪太严重了)。
所有“610”成员、街道办、村镇委、以及公检法机关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拘捕、上门限制自由或强行绑架洗脑等等行为,均构成本罪。

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举报法轮功学员,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构成本罪。

7、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这种对法轮功学员犯罪太多了)。

8、侮辱罪及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长达10年多的迫害中,所有中共媒体,均构成本罪。

9、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多年来,这类对法轮功学员犯罪太严重了)。

10、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多年来,这类迫害犯罪,极为严重)。

1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如:…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十多年来,这种对法轮功学员犯罪极为严重)。

12、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入户抢劫的;或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无合法手续强行劫掠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钱财的均构成本罪(注:十多年来,这种犯罪,极为严重)。

13、索贿罪。

利用非法查办法轮功学员案件,索取钱财的均构成本罪。(注:此种犯罪,极为严重)。

了解法轮功(法轮大法)的人都知道,法轮功不搞政治,他的内涵中没有任何政治,他就是修炼,可以使实修者不脱离世俗,修心养性,提高境界。该功法属于佛家大法,目前全世界已有上百个国家(地区)的民众参与修炼,其中包括大量的与大陆同根的港、澳、台湾民众,他们都在和平自由的环境中学法,炼功。法轮功洪传世界,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赞美,只有中国大陆的中共江氏集团一伙孤意逆天而行,残酷迫害,失德天下,良心丧尽。

人不治天治,天灭中共。越来越多的大陆民众明白了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包括越来越多的曾经参与迫害的人士,份份突破中共封锁,宣布退出中共(至 2010年末,已有8500余万民众宣布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奉劝仍在助纣为虐不思悔悟者,快快了解真相,停止行恶,并将功补过,给自己的生命选择好的未来。试问当年被绞首的那些法西斯党徒,到上绞刑架的那一刻,还能想什么呢?想什么都晚了!

神目如电,善恶有报。迫害佛法,迫害修炼人,自古以来都是大恶大罪,迫害法轮大法,迫害大法修炼人则是最大恶,最大罪,后果是最大的恶报,而且是现世现报。中共即亡,迫害者遭恶报即在眼前。因果报应是普世的绝对法则,它不取决于任何人,包括头脑中充满被中共灌输的荒唐的“无神”理念者的主观意志如何。

作者附注:本稿拟归《社会家庭》栏目。内容:“从修炼人角度谈对人类道德沦丧和出路的认识”;文中从历史角度从法律角度揭示中共反人类罪(迫害大法与修炼者),后果(出路)是:善恶有报,民众觉醒(“三退”),恶党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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