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安仁荣控告元凶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6年03月16日】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四十六岁的福建省武夷山市法轮功学员安仁荣向最高检察院邮寄诉状,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安仁荣于二零零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多种慢性疾病痊愈。可是他和家人却遭到江泽民集团的迫害。他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迫害两次,警察还勾结检察院和法院,企图对他非法起诉。

以下是安仁荣在诉状中的陈述:

一、重生

我是二零零六年三月通过一位朋友的亲戚介绍得法修炼的,得法前我全身都是慢性疾病,有慢性胃炎、慢性肠炎、慢性前列腺炎、慢性咽喉炎、慢性鼻窦炎、神经性皮炎、几十年的反复型口腔溃疡症、还导致严重的失眠。

用过中药、草药、西药、针灸、拔罐、推拿按摩、营养疗法,还买了好几本偏方药书自己尝试治疗,什么偏方都试过了,治疗仪买了好几台,有六合治疗仪、利德治疗仪、华汉针神治疗仪、紫环睡眠仪,赛远牌红外线护腰、短裤,安利的营养食品吃了一万多元,以上各项花了好几万元,可病就是不会好,整个人身体非常虚弱,爬楼都困难,肚子痛、腰痛、全身难受,身体非常怕热,辣椒、生姜、大蒜头及油炸食品都不能吃,这么多种慢性疾病折磨的我生不如死,甚至想自杀的念头都有,天天都在为治病发愁。

通过学法炼功,按书中的要求以真、善、忍为标准做好人,就这样身体一天比一天好,才二~三个月时间,我全身的各种疾病就不翼而飞了,达到无病一身轻的状态,什么都可以吃了,到现在近十年身体都非常健康,一粒药都没有吃过,你想想,我这样的身体,如果没有修炼法轮大法,我早就没命了,所以用尽人类的语言也无法表达李洪志师父对我的救命之恩。

二、我和我的亲属遭受的迫害

就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大法,告诉世人法轮功真相,我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迫害两次(参与者:武夷山市国保大队曹春富、施火旺、汤达忠、周贵生、王修德、唐忠、王必烈、杨自保、周国光、崔长德、马江南等。检察院:侯永盛、郑敏、兰观良等)。

一次是二零零七年四月,我被送往福建省福州儒江戒毒劳教所,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被秘密转移至福州市劳教所共十九个月(其中加期一个月),其间警察对我采取整天坐小板凳不让闭眼、不让睡觉、关禁闭室,叫吸毒犯整天轮流看着、遭野蛮灌食等。

一次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绑架到武夷山三姑派出所后转武夷山市看守所,被带到一间非常密封的房间里,墙壁上都包了海绵,把我架到一张椅子上一手一个手铐铐住进行非法审讯,期间三名恶警对我拳打脚踢(汤达忠和另外两位福州来非法审讯我的,名字不详,因为他们都没有挂胸牌,问了也不说),后来又架我去坐老虎凳,我绝食抵制迫害,看守所警察动用武警等人把我整个人用胶带绑着进行野蛮灌食,这样我被他们迫害得奄奄一息,瘦得皮包骨。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以所谓取保候审形式出狱。

一年多来,武夷山市的国保警察一直持续骚扰我及家人,国保大队的警察曹春富、汤达忠、周贵生、崔长德等人对我及家人的骚扰、迫害包括:跟踪、监视,手机监听,还经常对我的妻子进行威胁,恐吓,逼我妻子在家监视我,导致我妻子无法正常去工作。我做生意用的小面包车等财物,被国保警察抢走后至今未还,所以无法去做生意赚钱,家中老母亲和上大学的女儿都需要抚养,导致经济情况极度紧张。

警察又勾结检察院、法院,欲非法起诉我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国保大队警察曹春富以归还东西为名,将我夫妇骗到武夷山市检察院,结果是逼我在一份文件上签字,我发现文件上有一句写从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开始取保候审一年,当场揭露了他们的阴谋,拒绝签字,并叫妻子回家。国保大队警察崔长德拦着我们不让走,我妻子很害怕,被迫代签,警察才放我们回家。

三月二十五日,武夷山市检察院又打电话叫我夫妇一起到检察院,我没有去。

三月二十七日,检察院的侯永盛与国保大队警察崔长德闯到我家,侯永盛给我非法起诉书,并要非法给我做笔录。遭我拒绝。最后侯永盛威胁说:“你的事大了。”在楼下又恐吓我妻子:你丈夫这样态度的话就要来抓他。导致我妻子的精神又极度紧张。

四月二日,法院打电话叫我夫妇去法院,我不配合。但我妻子很害怕,就和我的表姐去了,法院不法之徒恐吓我的妻子:你丈夫不来,就要抓他了。我的妻子精神上再也承受不住了,崩溃了,回家后又打又骂,又是要离婚,还拿起菜刀要砍人。

我的老母亲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听说恶警又要抓儿子了,精神也快崩溃了。老人多年来一直在担惊受怕中过日子,现在已经是瘦得皮包骨。我的女儿也无法安心在学校读书。一个老实本份的人家,被冷血的中共恶警迫害的濒临破散。

四月八日,武夷市司法局人员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做笔录,我没有去,司法局人员说没有过去做笔录,三天后就会把材料送到法院去。

四月十七日,武夷山市原国保大队长曹春富打电话给我的妻子,叫她十八日与我一起去法院,如果没有来,就要采取强行处理,我当日被迫离家出走。四月二十二日,四名警察闯入我家企图绑架我,但扑了空,后对我进行网络通缉。

二零一四年临近十一期间,两名武夷山市国保大队警察伙同浦城县(邻县)两名警察共四人,穿便衣,闯到浦城县石碑镇的一个小自然村我妹妹家里,当时只有我妹妹的公婆在家。四人没有说自己的身份,谎称要看我妹妹家的新房装修。我妹妹的公婆领他们上楼后,就发现他们很不对劲,好象是急切的在到处找人。他们发现楼上没人后,就凶相毕露的问:你儿媳的哥哥安仁荣有没有在你这里?

我妹妹公婆说:他都很久没有来了。警察问:你知道他在哪里吗?我妹妹公婆说:我不知道。警察又问:你儿子、儿媳知道吗?我妹妹公婆说:他们也不知道。警察说:你儿子不知道还说的去,你儿媳不可能不知道吧,知道在哪里要和我们讲,然后警察叫她报了她儿子、儿媳的手机号码才走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是我女儿结婚的日子,但我仍然有家不能回,武夷山市国保大队的大队长施火旺等人,在我女儿结婚前,去找我妻子,企图说服她叫我回家,假意说不会抓我。然而,在我女儿结婚日,带了很多警察到酒店和我家去巡视。结婚前后,恶警汤达忠经常到我妻子的店(帮人看店),女儿公婆开的餐馆等地方去骚扰,还到我女儿教书的学校去找我女儿,叫她说出她爸爸在哪里,说再不说就要判她爸爸的刑,我家附近经常有人在蹲坑监视,经常去向我的隔壁邻居打听有没有看到我回家。

二零一五年八月份,武夷山国保大队长施火旺挂电话给嫁在浦城县的我的妹妹,要她告诉他们我在哪里,我妹妹说:我不知道我哥哥在哪里呀,施火旺说:你不可能不知道你哥哥在哪里吧。

由于现在还处在流离失所中,被迫害的证据包括劳教书等现无法收集。

以下是本人被武夷山市国保大队抢劫的财物

二零零七年四月到我家非法抄家,被抢劫的东西有:李洪志师父法像一幅、一些真相资料、摩托车一辆、打印机一台,(摩托车、打印机后来有归还,其它的没有归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到我家非法抄家,被抢劫的东西有:神韵晚会光盘及其它真相光盘、面包车一辆、两台打印机、新旧手机总共五部、无线网卡一个、mp3大、小播放器二个、mp5视频播放器一个、U盘、内存卡好几个、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车上加装的新电瓶、自封袋及使用的纸张等,劫走的物品很多没有留下物品清单,去了好几帮人进行非法搜查,至今都没有归还。

三、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罪行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酷刑折磨。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非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打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4.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

9.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罪行”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四、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项。

1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二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取、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它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4.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5.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六一零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七项。

五、控告请求

恳请最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还我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还被迫害的全体法轮功学员一个正义公道。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控告人:安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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