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三人遭冤狱 河南七旬张桂珍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5年10月14日】

河南省濮阳市七十三岁张桂珍老人,是中原油田退休工人,她因坚持法轮大法信仰,多次遭绑架、关押、洗脑,曾被非法判刑。两个女儿都曾被非法劳教,二女儿张晓波被非法判刑四年,至今仍被关押在河南省女子监狱。

张桂珍老人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公布江泽民的刑事罪责,让世人看清这场迫害。

以下是张桂珍老人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的事实:

修大法道德升华 照顾孤身大伯哥八年

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我一身病,患有严重的胃溃疡、心脏病、关节炎、气管炎、低血压 、胆结石……每天都得吃药,上班都带在身上,吃药多了还过敏,真是生不如死。听别人说,炼法轮功能使身体健康,我找到炼功点就开始修炼了。修炼一开始,我就按照书上的要求去做,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出现矛盾我就找自己,看看哪没做好,下次一定做好。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一个真正的好人,从此真的无病一身轻了,人家碰到我就说:“你的身体真好”!

我家有个大伯哥,因患脑血栓导致半身不遂,又无儿无女,我就把他从农村接到自己家,细心照顾。一住就是八年!大伯哥因长期生病,心情不好,有时还得承受大伯哥的无理责骂。在丈夫去世后的三年里,家里除了我自己百元钱退休金再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我省吃俭用,也要给大伯哥买好吃的,还要给他治病。我几年如一日照顾着瘫痪在床的丈夫的哥哥,直至这位大伯哥去世。在大伯哥去世前的头几个月里,老头吃喝拉撒都在床上,有时他不小心掉到地上,我一个人弄不动他,都是无奈地跑到外面,请求不认识的男职工帮忙,将大伯哥抬到床上。我经常难为的掉眼泪。大伯哥去世后,我又把他的骨灰盒送回老家安葬。老家的乡亲及邻居都很敬佩我的善良,我就告诉他们说:“我是因为修炼了法轮功才这样做的。”

在现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有谁能主动照顾一个无钱、无势与自己不太相干的病人?如此教人做好人的大法,却被江泽民之流血腥迫害。

坚持信仰 屡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出于妒嫉,害怕修“真善忍”的好人,开始迫害法轮功。恶毒的谎言和污蔑铺天盖地而来。为了讨回公道,还我师父清白,还我们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我决定依宪法合法上访。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到北京想上信访办反映真实情况,刚到天安门广场,上来两个警察抓住我的包就翻,并问:你是炼法轮功的吗?我说:是!我的话音刚落,他们就抓住我把我往他们准备好的车上推,然后把我送进了密云县拘留所,第二天被中原油田公安处劫持到了濮阳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个月。

二零零一年二月初,我被送到洗脑班强迫洗脑两个多月,到二零零一年四月才放回家,这期间扣了我大儿子张显利好几个月的工资,三年后才还我们。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我大儿子张显利在街上散发真相资料,被中原油田“六一零”的便衣发现,当晚十一点多,中原油田公安局的李明、郑景(音)、桑虎等八名警察闯到我家,绑架了我和我的大女儿张晓君、儿子张显利,还翻箱倒柜、非法搜查。我和大女儿张晓君、儿子张显利被绑架到黄埔拘留所,被非法关押十五天 ,警察还抄了大女儿的家,抄走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等。

二零零七年八月,我发真相资料被人构陷,被抄家,之后被非法拘留,拘留一个月后又取保候审一年!并交押金五千元。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我在安厦社区讲真相时被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员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迫害一个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四日,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员朱艳群、桑虎等带着一伙人闯到我家,以家中有法轮功真相资料为名,将我绑架并非法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在那里伙食极差,吃的水煮老菠菜、白菜,上面漂浮着虫子,早晚稀稀的玉米粥,再加上喝冷水,洗凉水澡,我一直拉肚子,离开看守所时,我整个人脱了相。

因我坚持“真、善、忍”的信仰,不妥协,中原油田局党委沙启军叫嚣:“管她七、八十,一样往里送。”六月初,我被濮阳市华龙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上诉后,濮阳市中级法院无理维持原判。我于八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新乡市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在监狱里,因我不配合“转化”,每天被三个包夹看着,勒令不许和别人说话,不许炼功,监狱派邪悟的原法轮功人员郭玲娟等轮流攻击我,用邪悟的理论轮番轰炸我,结果搞的我头昏脑胀,血压很高,高压180,低压120。后来我被转到教育监区,被逼做奴工,中午没有休息时间。两个儿子去监狱看我,要求保外就医,二零一一年上半年才被放回家。

二零一二年八月,我在发放真相光碟时遭人恶告而被华龙区公安局绑架,后被移交中原油田公安局,警察看我岁数大,就将我大女儿张晓君送拘留所迫害半个月,而对我进行重点跟踪。让所在小区门岗一见到我出小区门,就给负责跟踪的人打电话。到了年底,中原油田扣我和子女所在单位的“精神文明分”,我所在单位扣了二十分,两个儿子单位各五分,使这些单位受到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小儿子原本在中原油田资料公司上班,二零一三年元月被单位停止工作,勒令他回家逼迫我放弃信仰、看着我。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我和几个同修一起学法,被临河小区居委会书记给油田公安局打电话,找了几个警察把我们五个人绑架到公安局,强迫我们照相、摁手印,还抄家,抄走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等,并办洗脑班,强迫写保证以后不再聚会。

二女儿遭劳教三年半 非法判刑四年

我的女儿张晓波,今年四十九岁,高中学历,中原油田钻井一公司退休职工,二零一二年上半年于企业内部退休。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张晓波被中原油田公安处国保大队绑架并刑拘。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在劳教所被逼做奴工(钩帽子、做假发等)。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张晓波因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人构陷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一个月,后又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两年,在劳教所经常被狱警、犯人打骂,经历过不让睡觉、长期罚站、超负荷的劳动的折磨,使她的双眼在短期内视力迅速下降,并被迫害出肺结核病,被保外就医回家。而邪恶“六一零”头目韩青还恶狠狠地扬言:“别看她现在回来了,等检查没事了还要把她再送进去。”上班后每月只发给几百元的生活费。

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张晓波的丈夫与她离婚,另外成家。儿子只能由我抚养。

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下午,张晓波和张玉玲在濮阳市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遭人恶告,随后被中原路派出所赵岩等警察绑架。抢走了电动车一辆,随身携带背包,内有钱包、现金两千五百元左右、银行卡(工资卡)一张、钥匙等物。

当晚濮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张伟、郑永海伙同中原油田第九、第十社区人员,强行闯入家中,在没有搜查证情况下,将家中现金三千元左右、笔记本电脑三台,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三部,DVD电视一台,打印机一个,移动硬盘一个,TF卡十多张、音像资料等等抢走,总价值约两万元。 后找濮阳市国保支队多次要求归还,他们连清单都不给提供,仅归还了台式机和笔记本各一台,身份证一张,一千七百元现金,电动车。上述仅为记忆中抢走财物。在他们抢劫完欲离开时,被家人回家发现,质问时,他们只说是公安局的,就匆匆走了。

张晓波在被非法抓捕后,因为不配合照相,被警察郑永海猛抓头发摇晃、威胁。七月十一日,被拘留期间,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员张中华等人去拘留所,对两位法轮功学员进行威逼、恐吓。

张晓波和张玉玲被非法转入濮阳市看守所以后,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非法逮捕。

十二月,华龙区法院对张晓波、张玉玲分别非法判刑四年和三年,两人被劫持到河南省新乡女子监狱。

张晓波因拒绝“转化”,至今被监狱严管迫害。新乡女子监狱还以我出狱时没有“转化”为由,剥夺我的探视权。

大女儿遭酷刑“约束衣”折磨

我的大女儿张晓君,从她女儿两岁时起,就单身带着孩子艰苦度日。二零零二年,张晓君因说了一句“法轮功是被诬陷的”,就被警察绑架到山东东明县看守所迫害。她绝食抵制迫害,被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员韩青、段崇礼指使的狱医警察强行绑在椅子上插鼻管野蛮灌食。

张晓君后被劫持到郑州十八里河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劳教所狱警为了完成所谓“转化”率,多拿奖金,对张晓君进行了三天三夜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第一天整晚不让睡觉,只许站在一个她们指定的地方罚站;第二天上午来了四、五个吸毒人员强制给她穿上一种叫约束衣的衣服(这是一种刑具)有二个长长的袖子,穿上后,将 手反拧到后背抬到最高处,用绳子捆上(只有去厕所时才给解开绳子),这样人不能正常站立,身体是弯曲的,再用绳子把双腿绑上,嘴里塞进抹布,头上戴个耳机,强行逼听反复播放的谩骂、诬蔑法轮功的录音。这种刑罚非常残酷,让人痛不欲生。而警察在达不到目的时,还指使恶人将绳子捆的更紧。在极度疼痛时,张晓君曾把头往墙上撞。就这样张晓君被酷刑折磨了三天三夜,松开绳后胳臂剧痛,不能睡觉,手握不住东西,胳膊抬不起来,双脚失去知觉,双腿双脚至今还是麻木 的。她出狱时骨瘦如柴,同事们都不敢认她。由于长期受到精神与肉体的折磨及多方面压力,张晓君的头发过早的变白。上班后,中原油田非法组织“六一零”不让 单位给她发工资,她被迫买断工龄。

我的两个女儿被非法劳教期间,两个外孙无人看管,都由我带着,他俩正上初中,我工资当时只有三百五十元。生活困难,只好把我的房子出租,供孩子上学和维持生活。

综上所述,江泽民操控唆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司等机构,对我和我的家庭犯下了以下罪行: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迫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违反《劳动法》、《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长期任意监禁等等罪行。

根据江泽民的犯罪行为和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刑诉法以及国际刑法规定,我申请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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