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十年冤狱 河南驻马店市谢晓光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5年08月04日】

原河南驻马店市轻纺局(现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科副科长谢晓光,坚信“真、善、忍”法轮大法,四次被非法绑架、拘留,非法判刑十年,遭酷刑折磨、火烧阴毛、药物迫害等,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和摧残,并被非法取消工资和工作。近期,谢晓光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谢晓光,男,57岁,是1996年3月学炼法轮功的,在很短的时间内,身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肾炎、结肠炎、胃病、经常性头晕、盗汗等病症不翼而飞,全部消失;睡眠多梦不复存在,能吃能睡,精力充沛;虚弱的身体转化为健康的身体,达到无病状态,走路一身轻。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我本人因坚信“真、善、忍”法轮大法,遭受江泽民违反政治运动迫害。曾被非法绑架四次,非法行政拘留一次,非法刑事拘留两次,非法逮捕并判刑十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和摧残。经济损失巨大,被非法取消工资和工作,家庭和亲人承受了十六年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妻子周慧玲在精神的压力下,患上了脑梗死和小脑萎缩两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至今仍被非法监听手机,人为制造了被社会歧视,搅乱家庭正常生活,得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权利。具体事宜罗列如下:

1999年10月我去北京依法上访,为大法讨还公道。11月被北京市小砀山派出所绑架,并转至驻马店市驻京办事处,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政保科警察王鹏云和单位人员郜保安押送驻马店市看守所,刑事拘留49天。

2000年2月底被驻马店市政保科科长耿援朝以公安局长黄平找我本人谈话为理由的谎言骗局,非法绑架至驻马店市行政拘留所拘留15天。实为驻马店政法委、610特别指使对我非法关押,目地是阻止我上访。

第三次非法绑架是驻马店市公安局两公安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从工作单位办公室带走,被送至驻马店市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理由是被人举报我提供真相资料(准确时间已经记不清了)。

2002年10月20日上午,我在河南省漯河市铁东区一出租屋内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公安分局绑架,当日送至河南省郾城县公安局办公楼四楼两间办公室内进行非法审讯。因不回答公安警察的任何问题,在四天三夜的迫害中,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双手背铐在桌子腿上,只能坐在地上忍受折磨。在扣押的第二天上午,两公安人员给我打背铐(俗称“背宝剑”),再猛上提我双臂,使手铐深陷两手腕内。而后年轻的警察用力猛踢我胸部,致使我疼痛难忍,喘不过气来,大汗淋漓,内衣全部湿透,在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松铐。当时我两手臂都没有知觉,也不能动弹,两手腕铐出深深血印。他们怕两手臂致残,不得不给我搓揉、按摩,这种“背宝剑”的迫害方式,导致我两手臂很长一段时间内木麻,不灵敏。

迫害最为严重的是:第一天我就提出去厕所小便,直到第四天下午的6点多,在押送郾城县看守所大墙外面的厕所,才允许我小便。当时已尿不出来,小便功能失调,五分钟才排出一点,两公安人员还催促快点解。在看守所两天内多次往外排,小腹胀痛才慢慢缓解。在这酷刑的日子里,我没有喝一口水,没吃任何东西,以背铐的方式铐在桌子腿上,坐在地上,忍受不住瞌睡就挨打,闭上眼睛就打。最痛苦的是小腹胀疼难忍,就感到小便憋的就要爆炸,达到极限,用痛苦万分、苦不堪言也难以形容。

在非法扣押的第三天,公安警察以侮辱的方式,强行扒开内裤,用打火机烧生殖器,致使毛发几乎烧光,极尽摧残,毫无人性。在后来的多次非法提审中,都是以暴力、威胁相逼,逼迫签字。其中一次,办案公安警察用手腕粗细的竹竿抽打我身体,打断、打碎再更换,整个上午更换三次。在忍受不住痛苦的折磨下,在他们为我准备的一份资料清单上签字,以此作为非法判我十年有期徒刑的依据。而庭审全过程没有律师辩护,没有任何人员、亲属参加旁听,完全是秘密审判,非法庭审。根本没有法律可言,一切法律形式都是表面的按照公、检、法、司人员的操纵而行,实际上就是按照江泽民直属的“610办公室”的指使而做。

在被遭受毒打的过程中,有1.5厘米长的竹签平扎在我的大腿根部上方,由于一直处于被迫害中,并没有留意剔除。到2008年春季,也就是五年后,竹签进入大腿根部深处,化脓、溃烂。在河南省郑州监狱医院,用手术刀划开取出竹签,经过一个多月的清理脓血,才痊愈,现在仍留有疤痕。

2003年6月2日河南省郾城县法院非法判我有期徒刑十年,同年九月底被送河南省郑州监狱(新密市)服刑。在狱中长达七年零八个月的迫害中,因坚持信仰法轮功,不转化,坚持炼功。每天晚上被七监区其他犯人抬出监舍,摔在监区大厅地上,身体经常是紫一块、青一块的,磕碰损伤不断,天天晚上如此。2007年初的一个晚上,因炼功再次被抬出监舍扔到监区大厅摔在地上,在这样长期的摔打磕碰磨砺中,为争得炼功环境,我不顾一切头撞向大厅养鱼缸,头和手被玻璃扎破,鲜血直流,送往监狱医院缝合11针。为此监狱给我加刑一年零一个月。

2007年7月,我由七监区转至九监区,进入转化班,深化班强制转化。在过程中,郑州监狱以治病为借口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小病大作,甚至没病安病,逼迫治疗吃药。我在治疗大腿根脓疮时,犯人医生非要给我量血压,因为我身体强壮没病,量就量吧!结果一量高压250mmhg,自己不相信,但又没办法证实,只好顺从他们的要求吃药。吃一种颅痛定(绿色)药粒,每天两次,每次两粒。

从2008年春吃到2009年9月,就这一种药,越吃头越懵,越吃记忆力越差,有时大脑一片空白,耳鸣,别人讲话,就不知在说什么,语言入不了耳,入不了大脑,象隔了一堵墙,嘴不自觉流口水,出现痴呆状态,加上每天还要出工(7:30---18:30)10个小时以上的劳动,身体几乎摧垮。可我内心不知道是这种绿色药粒造成的。

后来我拒绝吃药,才幸免于难,停药后,慢慢缓解了这种痴呆状态,因为我不能死在郑州监狱,我得活着走出监狱。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一个偶然的机会,听到诈骗犯人李志军(河南省禹州市人)、朱铁蛋(河南省许昌市人)和另一诈骗犯人(河南省商丘人)在商量对付法轮功学员魏某(河南省平顶山人)时,计划把一包药面倒在稀饭桶里,然后再倒到魏某碗里,说是颅痛定药,结果造成该法轮功学员出现身体腰部疼痛、头懵等症状,精神错乱,误以为自己反转化是错的。这说明这种颅痛定药物对人的神经系统和大脑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导致精神不正常、紊乱。此时,我才恍然大悟,我根本没有高血压病,是郑州监狱利用犯人医生演绎出的“假高血压病”,让你不知不觉陷入他们的迫害中,以达到转化的目的。因为我也亲眼看到九监区二分监区以高血压病保外就医的法轮功学员,表现症状就和我出现的痴呆情况一样,这就是江泽民“肉体上消灭”的真实写照,把你害死了,让你还不知道咋死的,残忍至极啊!

被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策划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承担刑事责任。江泽民违反了《宪法》第37条。《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51条、第246条、第234条、第247条、第238条、第232条、第248条、第254条、第236条、237条、第263条、第270条、275条、第245条、第244条以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国际习惯法》等等条约,构成了数十项犯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和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在此对江泽民提出强烈的控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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