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长期遭迫害 云南苗族邰惠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5年08月03日】

一家人被剥夺信仰,长期遭迫害,云南苗族妇女邰惠控告元凶江泽民,请求最高检察院秉持良知善念,依法立案侦查,尽快将被告江泽民绳之以法,再现公道。

曾遭四年冤狱的邰惠女士控告说:“我们一家人在大法中修炼,都是受益者,身心健康,一家人和和睦睦。而中共却把我们一家迫害的四分五裂,家破人亡。……我父亲在勐腊县610等人的常年骚扰、恐吓下离开人世……现在母亲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生活已不能自理,基本不能单独外出,就连自己的亲人有时都不记得。……从监狱出来,我的一只耳朵直到现都听不见。”

下面是邰惠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修炼法轮功,一家人身心受益

1998年1月,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到西双版纳勐腊县弘法,我的父亲邰荣昌,当时已经退休,他原是勐腊县农业局书记,年轻时身体就不好:心脏病、甲亢、肝炎 等,医生说他一年到头都要靠药物、针水养着,每年都要住院,还要到省城复查两次。在昆明法轮功学员到我们县洪法的第二天,父亲修大法之后,就停止了吃药打针,从那之后十多年,没再吃过药、打过针,也没报销过一分医药费,过去父亲的医药费每年都是好几千,在单位是报销医药费的“大户”。看到父亲巨大变化,单位的好多人都知道了大法好,纷纷走入大法修炼。

我的母亲李琼芬,今年70岁,是勐腊县医院的护士,当时还没退休,也是与父亲一同走入修炼的。母亲身体没有什么大碍,就是脾气不好,性子急,修炼大法后,脾气变好了,温和了。1999年底,母亲单位组织职工到丽江旅游,20多人乘坐的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车里的人都不同程度受了伤,母亲的伤势还比较严重,腿肿、肋骨受伤,当时母亲就是坚持学法、炼功,没进医院,2、3个月后就痊愈了。这件事对他们单位的人震动很大,都看到了法轮大法的超常。

我的二姐邰燕今年四十八岁,是勐腊县工商局职工,1998年1月和我的父母一起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当时我二姐还年轻,皮肤不好,脸上长满青春痘,爱美之心使她走進大法修炼。修炼一个多月后,青春痘没了,皮肤变的光滑、靓丽。2005年12月,那时,我的二姐邰燕生孩子后,两条腿肿的象铁桶一样,医生说有生命危险,让住院、做手术,二姐在家学法、炼功,一个月就奇迹般的好了!这些神奇,坚定了二姐修炼的信心。

看到我父母及二姐身上发生的神奇,我和四孃李琼芳一同走進法轮大法修炼,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

母亲给我请了一套《转法轮》,一开始看书没什么变化,只觉得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书,李洪志师父在书中讲道: “作为一个修炼人,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心想这太难做到了,因为我是一个争强好胜、得理不饶人的人,觉得怎么能做得到。慢慢看完《转法轮》后,就觉得全身轻松,象变了一个人似的,对人也好了,也能宽容别人了,比如,买东西时也不挑挑拣拣了,在工作上领导安排的工作都能认真完成。和同事也能和睦相处,同事有什么事时也尽力帮助,当同事都知道我修炼法轮功后,都说法轮功不象电视说的那样,有的人甚至找还要我借书看。特别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我没有怨恨那些绑架我的警察,就觉得他们也是不明真相将来遭清算的人,心里同情怜悯他们。有的警察看到我的善良和宽容,也真诚的和我说,知道你们是好人,我们也没办法。

自修炼以来,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在修炼以前,我任性、得理不饶人,自以为是,从不听别人的劝,所以导致了离婚。身体也不好,有肩周炎、坐骨神经痛,妇科病,偏头痛,心脏也不好,经常胸闷,头晕眼花。修炼后这一切都不翼而飞,皮肤也变得白里透红精神也好了,无病一身轻,这样更坚定了我修炼的决心。

二、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1999年7.20中共迫害法轮功,勐腊县县委书记、县长岩温才找到我父亲,逼迫他放弃修炼法轮功,如果不放弃,就让他退党,父亲当即表示退党,坚持修炼,同时也向来人讲述了法轮功的美好,告诉他们:修炼法轮功的这群人是怎么样的人,他们都是修炼真善忍的好人。

我母亲所在的县医院书记肖延贵、院长王明亮也找到她,让她放弃,母亲坚持修炼,不放弃。之后,母亲从原来的胃镜检查技术岗位被调到咨询台闲置起来。勐腊县的城镇派出所负责监视我父母,只要谁来家里,就让父亲单位的职工王泽南举报到单位保卫科,一直到现在。为了母亲退休后,就与父亲于2006年年底到昆明居住,住在我四孃家——昆明市小麦溪标准件厂宿舍区。2006年,一天早上,勐腊县国保大队胡桥兵、勐腊县农业局保卫科、勐腊县医院保卫科人员在标准件厂保卫科人员的带领下,来到四娘家里,国保大队的人说要将我父母亲带回勐腊县,理由是他们还未解除“监视居住”,是上面的政法委领导让他们来的。并威胁:“你们必须回去,不回去就要扣发工资!”当天就强行将我父母亲带回勐腊县。回去后从我母亲的工资里扣了2千多元,作为这伙人来回的路费。 二姐单位县工商局局长找二姐谈话,让她放弃修炼,勐腊县电视台到单位找到她,让她在电视上发表“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保证”,还要求她歪曲事实,上电视作假,我二姐不肯,坚持修炼大法,因此,勐腊县610、勐腊县城镇派出所就将二姐绑架到勐腊县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

2006年2月中旬,我二姐邰燕被勐腊县公安局、610绑架到县看守所,还被非法抄了家,抢走了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3月3日被送到县戒毒所,半个月后,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2007年9月从劳教所回家,在劳教所被强迫精神洗脑、放弃信仰,还遭到奴工迫害。

二姐从劳教所回家后,虽然回到单位勐腊县工商局上班,但是被无理从公务员降为合同工,每月只发3百多元钱,一年以后,才将克扣的工资补发给她,但条件是以后不准修炼法轮功,每个月还是少了1千多元。

2006年5月份,我与我四孃一起到昆明,我就住在四孃家。我四孃李琼芳,是昆明市小麦溪标准件厂退休职工,到昆明的第二天,我出门,下午回家后,看到家里 一片狼藉,被翻的乱七八糟,家里空无一人,四孃不见了。我意识到有人来家非法抄家,并把四孃绑架了,我急忙打电话给四孃的儿子,又亲自赶到他的住处,说了情况。

事后我得知,四孃是被勐腊县国保大队队长、指导员胡乔斌,还有县610人员从昆明绑架回勐腊县的,关押在勐腊县看守所,两个月后,被非法劳教两年,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诬陷她的理由是她与我父母亲和我一起到县公安局等处要我二姐。

2008年7月,四孃从劳教所回家,劳教期间被无理扣发退休工资,回家后不但没有补发工资。直到现在每月退休工资仍被克扣了一些。

2.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九监区后,我被一直强迫坐小板凳,一直坐到二零一一年二月份。之后,在九监区叫我做奴工穿珠绣。负责专管迫害我的警察有文靖、李国英、张定芳、另一个姓夏,还有监狱教育科的李东东等人经找我去谈话。逼迫我“转化”,放弃修炼法轮功,让我写不修炼的“三书”。

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限制上厕所的时间,不让洗澡,经常让包夹就是安排俩个犯人天天看着我,无故挑起事端,说些讽刺、挖苦的话来刺激我。特别是在2003年8月份,父亲去世时,不让我见父亲最后一面不说,接见时才听到母亲和姐姐告诉我这个噩耗,回到监室一会儿,就叫我到办公室,就在我失去父亲,心灵备受打击的情况下,主管警官文靖、夏警官,这两位警察毫无怜悯之心,丧失了人类正常的道德情感,对我讽刺、挖苦,逼我放弃修炼。当时的情况下我简直快要被逼疯的感觉,就连两个看管我的犯人都感到过分,看不下去了。

自从我修炼法轮功以来身体一直都好,从不需要吃一粒药,被非法关押期间,由于营养跟不上,又不允许购买任何吃的东西,有一段时间就连早点都不给吃,导致我身体出现心律过快的症状,我要求炼功来曾强体质,但警官不允许,强迫我打针吃药,记得当时叫四个犯人强行按住我打针。在我出监狱前二十几天,我突然感觉到胸闷、天旋地转,吃什么吐什么,一只耳朵突然失聪,直到现在都听不见。

经过这些事我又几经接近崩溃。身心及身体受到及大的伤害。我们一家人在大法中修炼,都是受益者,身心健康,一家人和和睦睦。而中共却把我们一家迫害的四分五裂,家破人亡。一家人难得有团圆的时候。我父亲在勐腊县610等人的 常年骚扰、恐吓下,离开人世,如今只剩我母亲一人。现在母亲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以到了快要崩溃的边沿:生活已不能自理,基本不能单独外出,就连自己的亲人有时都不记得。现在我要照顾这样年迈的母亲,工作受到很大限制,只能靠打临工维持生活。从监狱出来我的一只耳朵直到现都听不见。我们一家受到迫害后,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而我们家还只是千千万万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家庭中的一 例。

3.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2006年2月,我刚开始修炼不久,二月四日下午五点多钟,我从勐腊县准备回昆明,当时我在昆明打工,我包里带了几份法轮功真相资料、法轮功护身符、以及李洪志师父经文《邪恶》、几份《明慧周刊》,我二姐和一个法轮功学员姜红玲到车站送我。

汽车开出后,她们就回去了。车才开出一两公里,就看到路边站着十多个警察,招呼车停下,说是要检查乘车人的身份证。有一个警察检查了我的身份证后,就下了车,一会儿,一个城南派出所的警察、一个县国保的警察、县公安局的警察就上车了,问我的包放在哪里,找到我的包后,翻出师父的经文及大法真相资料,将我绑 架下车。我问:“为什么要把我带下车?”警察说下了车就知道了。又问司机我的行李放在哪里,找到后还翻了我的行李箱。

我被带上县国保大队的警 车,拉到勐腊县公安局一间小房子里,下午6点多钟,国保大队的政委苏杰、大队长胡桥兵,一个女警察叫余英,还有一个男警察非法提审我,问我资料哪 里来的,是不是我二姐做的。我说与我二姐没关系。第二天,一大早,头晚非法提审我的一个警察来给我照相,我不配合,然后又强行拉我的手按手印。傍晚七点多后,把我和另外俩个法轮功学员一起被送到勐腊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在看守所4、5天后又把我和另一个法轮功学员送到勐腊县戒毒所非法关押。1个月后才把我放回家。

2009年5月向来店里的中小学生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华宁县公安局、盘溪镇派出所就闯進我的店,抄了我的店,抢走了《转法轮》、《精進要旨》、新经文、《九评》和二零零九年的神韵晚会光碟。非法抄家后,我被带到盘溪镇派出所,对我非法 审讯,问我资料是从哪里来的。下午四点多就将我送到华宁县看守所,同时还强行把我的冷饮店给关了。使我在今后的日子里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出现了危机。被非法关押两个月后,在没有通知任何家人的情况下就对我秘密非法枉判4年。2013年9月25日,我从监狱回家,当时勐腊县610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姓王,我家人也来了。我要去曲靖大姐家,勐腊县610的人说要事先去和曲靖610打招呼。等我到大姐家才三、四天,曲靖610就打电话给我大姐,说要来看我,但后来一直没有来。

2013年12月,我与母亲一起回勐腊县老家,曲靖610还打电话给我大姐问我在什么地方,随时跟踪我的去向。

2014年2月,曲靖610又打电话给我大姐,问我住在什么地方。经常受到610及警察的骚扰,电话被非法监听,包括所有我亲人的电话,我失去了一个作为中国合法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

4. 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明知法轮功无罪,但为了达到个人除去心头之恨的目的,滥用至高无上的手中权力,徇私枉法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江的这一切所为,直接导致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罪行。如本状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5.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6.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有关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他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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