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友春遇害十二年 遗孀控告元凶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5年07月03日】

按:河北省青龙县土门子镇土门子村七十一岁的农妇裴绍芝,因修炼法轮功,曾被中共警察绑架、关押、洗脑、勒索;丈夫宋友春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被迫害致死。裴绍芝日前向最高检察院和法院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以下是裴绍芝叙述丈夫宋友春被迫害致死前后的经过:

宋友春
宋友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丈夫宋友春,因去北京上访而被非法劳教。关押在唐山荷花坑劳教所,遭受着非人的折磨,高压电棍电击,每天强制坐在十多公分宽、二十公分长、十多公分高的小板凳上,不许动,稍有晃动就遭暴打。时间一长臀部都被坐烂,流出很多脓血。二零零一年六月由于坚持修炼被关进严管班三个多月,有一次警察用锹柄不断的敲打他的头,头部打出一个口子,留出好多血,由于劳教所的强行转化未能得逞,又将他关进保定八里庄劳教所继续迫害。二零零三年二月由于身体极度虚弱,不能行走,看守所怕他死在里面才被所外就医,由弟弟宋友富接回家中。不到十个月身体就得到了康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土门子派出所陈小虎、李爱国突然来到家中,威逼宋友春录指纹,不一会儿派出所所长刘艳文带着于长国等人穿着便衣来到我家,非法搜查抄家,将家里的彩电、VCD拿走,同时将我和女儿及丈夫一家三口戴上手铐拉上警车。关在派出所的一间小屋子里,所长刘艳文跟我们说:“现在我还没有上报,赶紧交钱还不晚。”因我一家炼法轮功,几次罚款家里已无法再拿出钱来,所以交易没有谈成。因此,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家三口关进看守所拘留。当时有派出所陈小虎、青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树军、佟秀民、刘长河等人,在看守所里我的女儿和他们辩理,抗议这种非法行为,被看守所所长肖启辉用酷刑“掏镣子”来折磨,(掏镣子:就是把双手从背后的两腿内侧掏出和脚铐在一起,站不起坐不下是非常痛苦的。)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更是很难忍受的。再加上我们母女俩绝食绝水,身体极度虚弱,于十二月七日被放出。出来后,我找到派出所请求放人,所长刘艳文非常蛮横,不但不放人还说什么:“你们法轮功的人都死了跟我有什么关系?”在十二月八日宋友春之弟(宋友树)到看守所要求见哥哥时,却被狱警拒绝了。然而,事隔几天,也就是在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左右土门子乡政府、派出所还有土门子村书记杨俊生等人来到我家,告知宋友春于前一天也就是十二月十五日十八时四十分死亡。

听到这一噩耗后我们来到了青龙县公安局,可是却无人理睬,其中一个警察却说:“都下班了,下午再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今天,一个人民警察竟说出这样的话来,百姓的生命还没有他们下班重要,可想而知!当我们来到青龙县医院存放遗体的太平间时,看到宋友春的头部、左耳四周有紫色伤痕,脖子的左侧有大块的紫褐色痕迹,鼻孔中有呛出的食物痕迹,而且后背和臀部都有紫色伤痕。仅仅十三天就被迫害致死。

为了查明死因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和弟弟、女儿决定去秦皇岛市上访,可是青龙县公安局派人跟踪并打电话拦截。当我们坐车走到双山子镇时,那里的派出所警察早就等候,并由青龙县公安局执法大队将我们遣回,并把我们所坐的车扣押,不允许上访,并将我、女儿和弟弟非法拘禁在公安局的一间小屋内。从十二月十八日晚关到次日下午,十九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被放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青龙县公安局、检察院、“610”(迫害法轮功的专职机构)。将我丈夫宋友春进行尸体解剖,以检查病因为由拿走大脑、心、肝、肺、双肾及胃的一部分。并告诉家属十五日后给尸检结果。可是,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土门子乡政府却送去了一张强行火化的通知。又过了半年家属也没见到尸检结果。二零零四年九月家属又一次来到县委说明来意,并表示一定要等待尸检结果,由于丈夫去世后为了维持生活去山上打柴摔了一跤,脚脖子肿起老高,只好扶着女儿撑着身体。母女二人在围观群众的同情、叹息中孤零零的站了将近一整天,才等来了几位领导,一位王书记说:“你们先回去,检察院已经把东西拿走三、四天了,很快就会回来,检察长亲自去的。”一位信访局局长却说:“昨天做尸检报告去了,你们先回去,过几天就给你们。”等等等,家属等到的只是一会说东一会说西的结果。十个月后,在家属不断的强烈要求下,于二零零四年十月才将尸检结果告知家属。但拿走的心、肝、肺、双肾、大脑至今没有归还。

我丈夫宋友春,只因坚持自己的信仰,却遭到残酷迫害,直至被迫害致死,至今也未能尸骨合一。在这十二年里,家庭的巨变使我无法承受,八十五岁的公爹内心思念着自己的儿子,在极度的悲伤中离开了人世。弟弟为了给哥哥讨回公道,奔走相告,但都未能如愿,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苦衷,在极大的忧伤中也离开了人世,年仅三十六岁。我们一个美满家庭就这样家破人亡。

这一切都是被告江泽民下达的密令“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下造成的恶果。江泽民的罪行必须被追诉,起诉江泽民,控告江泽民,审判江泽民,将其绳之以法,是民心所向,也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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