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法轮功无罪辩护 震动乐山公检法

【正见新闻网2010年08月06日】

2010年7月19日,四川省乐山市中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朱明容及王善竹进行了非法审判。朱明容聘请了辩护律师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这是自1999年“7.20”中共公开迫害法轮功以来,在乐山地区第一次由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做的辩护,对中共“公、检、法”的人员震动很大。律师指出法官和公诉人严重破坏司法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都是违法的,导致法院不得不三次休庭。但最后法院依然明目张胆违反宪法和法律,非法判了朱明容六年,王善竹一年半徒刑。

据明慧网报导,法轮功学员朱明容女士(四十岁左右),于2009年5月5日下午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在乐山市人事局外的街道拐角处被沙湾区公安局七人、市公安分局十几人非法抓捕至彭山路派出所,后被非法抄家。同日,法轮功学员王善竹女士(四十多岁)也遭非法抓捕并被抄家。朱明容和王善竹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年多以后,2010年7月19日下午被乐山市中区法院非法庭审。

法庭内外严密布控 戒备森严

当天下午,乐山市中区法院内外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法院前的公路旁边和法院旁边一空广场内停满了警车和国安、“六一零”的小轿车。有两辆警用面包车内坐满了约三十多名的身穿黑色制服、随时待命的特警。多名法警和派出所警察在法院前来回巡查。后来成都的国安、“六一零”也赶到法院。现场如临大敌。

法院对前去旁听的当事人家属、亲戚朋友进行严密监视、偷拍,法院严格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并非法搜身、搜包,大多数家属、亲友没有带身份证,被拦截在法院外。

法庭内,有四、五个穿制服的警察来回走动、巡视。第二次休庭后,又进来了更多便衣,这些国安、“六一零”人员穿插在旁听席内,对参加旁听的家属、亲戚朋友进行严密监控。法庭宣布:不准旁听人员照相,不准带手机,不准讲话。可这些便衣警察、特务等却可以随意进出、收发短信、接听电话,肆意给旁听人员照相、摄像。

法院和检察院破坏法律被指控 不得不三次休庭

庭审开始时,法轮功学员朱明容要求公诉人和主审官回避,因为在2010年年初检察院和法院共五人到看守所提审她,而公诉人和主审官当时也在其中。辩护律师彭永峰认为这违反了司法程序,公诉人和主审官应当回避;而且公诉人和主审官一同提审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这完全可能是公诉人和主审官对当事人的构陷。律师指出:法庭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公诉人所有的证言、证据均无法律效应。开庭几分钟后,合议庭不得不决定休庭。

二、三十分钟后,在公诉人和主审官没有回避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开庭。

再次开庭后,辩护律师彭永峰直接向法官提出:法院没有将当事人的卷宗全部给律师看,只阅读了其中的二十页,这二十页是否是当事人的全部卷宗。法官承认只是主要的一部份。律师认为这是给律师辩护设置障碍,实质上是不让律师给当事人辩护,在剥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正当辩护权,这是不公平且违法的行为。合议庭不得不再次休庭。

二、 三十分钟后,再次继续开庭,法官将所有卷宗让律师匆匆看了一会儿。公诉人开始举证,律师指出:中国宪法35条、36条明确规定: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即使公诉人的举证属实,法轮功学员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宣传法轮功也不是违法的。法轮功是一种精神信仰。

律师还指出:这些证据与公诉人根据刑法第300条以“利用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当事人的罪名没有直接联系,因为:1、当事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宣传法轮功没有利用或组织利用任何组织,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违反法律,宣布早已退出气功科研会、已不存在的“法轮大法佛学会”为非法组织后,“法轮大法佛学会”这个组织已在中国不存在,当事人不可能利用什么组织。2、当事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宣传法轮功没有破坏中国的任何一条法律。3、没有任何受害者。4、当事人没有任何伤害他人和破坏法律的主观意愿。犯罪的几个主要要素都不成立,“利用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当然也不成立。

律师还强调: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法律也不能规定一个信仰的正与邪, 任何组织、政党及领导个人更不能决定一个信仰的正与邪。而且,公安部内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也并没有法轮功。因此,利用刑法第300条量刑完全是适用法律不当。律师还指出:刑法300条本身就是违背宪法的。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都是违法的。

自知理亏的法官恼怒地反覆强调:不要在法庭上讲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里不是辩论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的地方……言外之意,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法轮功是不是邪教也不是由法庭说了算。

第三次休庭并继续开庭后,法官不顾法律与事实及律师与当事人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诬判朱明容六年,王善竹也被枉判一年半。

非法宣判结束后,几名法警把法庭门关上,将前来参加旁听的家属、亲戚朋友全部滞留在法庭内,不准出去见被非法判刑的家人。当事人的老母亲向他们哭诉也没得到允许。

律师出来后,国安、“六一零”特务对他们进行跟踪、监视。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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