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律师:2009国际人权正义之师

【正见新闻网2009年12月11日】

近日,针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法轮功犯下群体灭绝罪行所提起的西班牙刑事诉讼案获得重大進展,中共被告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五名被告因对数以千计的法轮功学员犯下群体灭绝罪以及酷刑罪而在西班牙遭到刑事起诉。

西班牙法庭初级刑事诉讼程序中央第二法庭法官D.Ismael Moreno 通知本案代表原告递状控告的律师卡洛斯. 伊格列习雅斯(Carlos Iglesias),本案件正式進入审理阶段,并寄发要求被告答辩之法律文件。关于多年来搜集及调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所犯下的群体灭绝及酷刑的罪行的书面证据,粗略叙述于下:
 
1 诉状所附之文件以及尔后相继提出的文件。
2 在诉状中15名被害人同时也是原告详细指陈的证词。
3 大赦国际报告。
4 国际人权观察报告。
5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报告。
6 美国国际法律师、人权法律协会执行长泰瑞马什的报告。
7 其他报告及文件
 
8 七名被害人在法官及国家法庭检察官面前所作的直接证词。证词中详述了中国的共产政权对他们以及他们家人所犯下的的残酷暴行,只因他们对法轮功的精神信仰被视为非法,致使他们被关押在劳教所中遭受迫害。
 
9 魏京生所作的证词,魏以中国民主之父素为人知,他作证表示在中国绝对的缺乏人权,各种的宗教信仰被迫害,尤其是法轮功。
 
法官依据证据所呈之事实确认本案涉及群体灭绝及酷刑罪行,法官并于征询检察官并获得同意起诉意见后,正式進入诉讼审理阶段,换言之,由先前调查阶段再向往前迈進一步。代表原告的律师卡洛斯表示,依据西班牙的程序,接下来的诉讼程序要求被告必须到庭受审,诉讼的结果将可能对被告判刑,被告同时将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必须呈报他们所有的资产。
 
这个对中国共产党高官起诉的历史性裁定,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使西班牙的司法系统進一步的帮助了在中国正在遭受群体灭绝等史无前例的迫害的法轮功精神信仰者,同时更收紧了对那些应为这些残酷罪行负责的中国共产独裁者的法网。
 
根据律师卡洛斯的意见,在这一法院裁定做出后,本案未来可能的发展如下:
 
目前已完成对被告罪行進行调查的前程序,目前是進入了起诉后的审理阶段,要求那些必须为群体灭绝以及酷刑罪行负责的被告到庭進行言词辩论。
 
要求被告答辩的文书将送达中国相关单位,该文书包括20个以中文以及西班牙文写下的审问被告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的问题,每一个被告必须对这些针对他们犯行的审问提出答辩,所有这些审问被告的问题都和他们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他们对所犯罪行的直接责任以及他们所犯下的反人类罪有关。
 
监此,为了要确保被告到西班牙的法庭受审,法庭将会签发一国际逮捕令,透过国际刑警组织要求任何与西班牙签有引渡协定的国家在被告旅行至该国时逮捕他们,并将其引渡至西班牙的法庭受审。
 
根据律师卡洛斯的意见,若被告到庭受审,将可能遭到以下判决结果:
 
可能的刑责:
 
据西班牙刑法第607条对群体灭绝罪所设的处罚规定,对任何族群、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任何成员犯下谋杀的罪行,最高可判处20年的有期徒刑。另根据西班牙刑法第174至177条的规定,在任何被害人因酷刑而死亡的情形下,刑期可依被害人的人数,亦或根据被害人所遭受酷刑的发生次数累计刑度。
 
因被告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将导致被告的所有资产被冻结。
 
在西班牙提出的对法轮功在中国被迫害的罪行的诉讼现在正稳定的往前推進,法网正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逐渐收紧,这些领导者从今天开始将再也无法安稳的睡觉,因为他们知道在西班牙,普遍存在的正义力量正追诉着他们所犯下的暴行,并且将使全世界周知这一场在中国由共产党控制下所发生的群体灭绝罪行的真实规模,这场暴行迫害了中国人民以及迫害了数以百万计的传统精神信仰者。
 
司法系统以及律师界将不会停止,他们正在敲响罪犯的门,全世界将会知道中国共产党独裁政权真实的灭绝人民群体的面目,在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至今所知最严重的暴行与迫害后,法轮功学员的荣耀及尊严终将恢复。
 
遭西班牙刑事起诉违犯国际人权法重大罪行之五名中共官员
 
江泽民--前中共国家主席: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比利时(2003.08)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西班牙(2003.10)
群体灭绝罪--台湾(2003.11)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德国(2003.11)
群体灭绝罪--南韩(2003.12)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加拿大(2004.03,11)
酷刑罪--希腊(2004.08)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澳洲(2004.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玻利维亚(2004.11)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智利(2004.11)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荷兰(2004.12)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秘鲁(2005.01)
杀人罪、酷刑罪--瑞典(2005.06)
群体灭绝、酷刑、反人类罪--美国(2002.10)
群体灭绝、酷刑--纽西兰(2004.10)
群体灭绝、酷刑、反人类罪--加拿大(2004.11)
群体灭绝、酷刑--日本(2005.04)
酷刑、滥权--香港(2007.06)
 
罗干--中央政治局常委: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比利时(2003.08)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芬兰(2003.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亚美尼亚(Armenia)(2003.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莫尔达瓦(Moldova)(2003.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冰岛(2003.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西班牙(2003.10)
群体灭绝罪--台湾(2003.11)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德国(2003.11)
群体灭绝罪--南韩(2003.12)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民刑事)--加拿大(2004.03,11)
群体灭绝、酷刑--纽西兰(2004.10,民事案)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玻利维亚(2004.11)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智利(2004.11)
群体灭绝、反人类罪--秘鲁(2005.01)
 
吴官正--山东省委副书记: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赛普勒斯(Cyprus)(2003.10)
酷刑罪--加拿大(2003.3)
 
薄熙来--商业部长: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美国(2004.04)
酷刑罪--英国(2004.04)
酷刑罪(刑事控告)--美国(2005.09)
酷刑罪、反人类罪--波兰(2004.05)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俄罗斯(2004.08)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智利(2004.08)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秘鲁(2005.01)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西班牙(2005.11)
群体灭绝罪--韩国(2005.11)
酷刑罪--澳大利亚(2006.04)
群体灭绝罪--芬兰(2006.09)
 
贾庆林--前北京市委书记:
 
酷刑罪--奥地利(2004.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西班牙(2004.09)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乌克兰(2006.11)
群体灭绝、酷刑、诽谤--日本(2007.09)
在全球各地已遭民事起诉或刑事控告违犯国际人权法重大罪行之中共官员
 
周永康--前四川省委书记,公安部长:
 
酷刑罪、反人类罪--美国(2001.08)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加拿大(2004.11)
杀人罪、酷刑罪--瑞典(2005.06)
酷刑罪--法国(2006.07)
 
赵志飞--湖北省公安厅长:
 
酷刑罪、反人类罪--美国(2001.06)已判决胜诉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德国(2003.11)
 
刘淇--前北京市长: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美国(2002.02)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美国(2002.02)
 
夏德仁--辽宁省委副书记: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美国(2002.02)
群体灭绝、酷刑--日本(2005.04)
杀人罪、酷刑罪--瑞典(2006.09)
群体灭绝、酷刑、诽谤--日本(2007.09)
 
孙家正--文化部长:
 
酷刑罪共犯--法国(2004.01)
 
王渝生--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
 
酷刑罪--瑞士(2004.04)
 
王太华--安徽省省委书记:
 
酷刑罪、反人类罪--美国(2004.05)
 
王旭东--中国资讯产业部部长(前河北省委书记):
 
酷刑罪--美国(2004.06)
 
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酷刑罪--法国(2004.07)
 
赵致真--原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教唆酷刑、凌虐人犯致死罪、教唆仇恨--美国(2004.07)
 
陈至立--原中国前教育长、现任国务委员:
 
酷刑、凌虐人犯致死罪--坦桑尼亚(Tanzania)(2004.07)
非法虐杀--韩国(2004.11)
 
苏荣--甘肃省委书记:
 
酷刑罪、反人类罪--尚比亚(2004.11)
 
曾庆红--副国家主席: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秘鲁(2005.01)
 
徐光春--中共河南省党委书记:
 
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美国(2005.07)
 
黄华华--广东省省长:
 
酷刑罪--美国(2005.10)
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加拿大(2005.10)
 
张德江--广东省省委书记:
 
酷刑罪--澳洲(2005.11)
 
陈绍基--广东省政法委书记、现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
 
酷刑罪--澳洲(2006.12)
 
施红辉--广东省劳教局局兼党委书记:
 
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美国(2009.10)
编者按:本文系根据将本案法轮功原告的代表律师卡洛斯.伊格列习雅斯所述和访谈,经「全球审江大联盟」律师团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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