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笔记〗什么是“灭绝种族罪(GENOCIDE)”

天平


【正见网2003年01月11日】

在美国的词典里,Genocide ─“ 灭绝种族罪”被解释为对一个种族,一个信仰群体,一个文化群体,或一个政治群体的一种蓄意地有系统的整体毁灭行为,所以对Genocide更确切的翻译应该是“灭绝种类罪”。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期间对犹太人的屠杀,对所有的犹太人,能找到的就杀,目的就是要在地球上彻底灭尽犹太种族。现在人们一想到“灭绝种族”这个词,马上就会联想到二战对犹太人的灭绝性屠杀。

二战时的东方战场,日本军队杀害的中国人比德国杀的犹太人还要多,可日本军队的所为并不算“灭绝种族罪”因为它并不是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杀掉所有中国人。

总而言之,“灭绝种类罪”是有组织地对一群人的灭杀(并不仅限于种族),目的是灭除这一个群体。按惯例迫害者是国家机构。

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2002年10月,部分法轮功学员以“灭绝种族罪”控告江泽民。没有比这个法案更确切地定义江氏集团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在过去三年里的迫害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报导几乎每天都在网站上读到,还有众多无法越过封锁传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残酷的折磨,包括电刑、老虎凳、水牢、剥夺睡眠、曝晒、冰冻、火烙、强迫重体力劳动……等等,被迫害致残无数。更有甚者,将健康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注射损害神经的药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以上已严重触犯了灭绝种族罪的前两条。

另外,江氏集团有系统的在国家控制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大量造谣诬蔑和恶毒攻击法轮功,迫使学校、政府部门及各种企事业单位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使法轮功学员无法上学,无法工作,无法有正常的社会交往,无数的家庭破裂,无数人流离失所,众多的法轮功学员无法生存。这正是法案中所说的第三条。

其实这场灭绝法轮功的目的是针对法轮功的信仰。他们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放弃法轮功的信仰,从而灭绝法轮功的存在。他们试图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思想,把所有坚持修炼的人都送去洗脑。转化的目的就是要从精神上消灭这种信仰。这场迫害是在江泽民所指导的610办公室有目的、有组织地系统地进行的,极尽灭绝种族罪行的最邪恶手段。

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罪行是在迫害结束后二十多年里,才被人们逐渐地广泛认识的。今天,对法轮功所进行的种族灭绝,人们如果能够在迫害进行之中就能认识到它的存在,并尽力制止,人类的美好未来就指日可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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