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炼法轮功合法 参与迫害者有罪

心清莲


【正见网2013年10月10日】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几年来,一直打着法律的旗号迫害法轮功,其实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

◆ 1999年7月20日,中共在全国统一开始大规模对法轮功辅导员抓捕和抄家。

◆ 1999年7月22日,中共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正式公开。中央电视台,用“民政部”的名义播出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取缔决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各地公安继续抓捕法轮功学员。

同时数以几十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开始走向北京和各地方政府部门和平上访请愿。但上访请愿群众被驱散或抓捕。

说明:
1.中共在1999年7月20日对法轮功辅导员的抓捕和抄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迫害行为。

2.中共迫害法轮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中央电视台用“民政部”的名义播出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但这根本不等于“法轮功”被“中国政府”取缔了。

法轮功于1993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1994年12月、1995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1996年3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因此,“法轮功研究会”从彼时起即已经不复存在。一个1996年3月就已经申请解散并得到解散批准的团体,怎么还能在1999年7月再被取缔呢?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吗?

4.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和公安部“六禁止”通告都是国家行政行为的结果,这两个部门均未出示表示其行为合法性的具体、确凿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授权。

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寥寥数语,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即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和“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因此该决定实为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的非法决定。

民政部的“取缔决定”也违反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也是一个无效的决定。

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取缔决定”基础上作出的,当然就更没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5.“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中共党内通知,只是不许“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这并非不许“中国人”修炼法轮功的规定。而且,如果让炼了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在“修炼法轮功”和“党籍”之间选择,很多人会选择退出中共。当然,中共只许加入、“开除”,不许自愿退出,一直在竭力全面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个彻头彻尾的邪教,这是另话。

◆ 1999年10月25日,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了江泽民在法国访问时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的讲话,江泽民违背宪法,擅自以国家元首身份在公开场合宣称“法轮功就是×教”。
◆ 1999年10月26日,中共借各大官方媒体以“法轮功就是×教”为题在头版头条刊载了中共首恶江泽民的讲话。
◆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违法文章。

说明:

这是中共利用媒体和舆论迫害民众的造谣和栽赃陷害行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报纸评论员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谁把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媒体文章当作是法律,那只能说是故意去执法犯法。

◆ 1999年10月9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说明:

1.“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则,中共“两高”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根本不能适用在法轮功身上。

2.两高的司法解释与《宪法》相抵触的,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两高非立法机关,根本就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些都属于法外之法,是非法也。

3.中共“两高”在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中诬蔑“法轮功是×教”,《内部通知》当然不是法律,而且是在公然的歪曲事实,它不仅因为违背中共宪法中信仰自由的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中共“两高”也因此触犯了诬陷罪和诽谤罪。
◆ 1999年10月30日,中共指使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说明:

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而不是对法轮功的认定,《决定》里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则。而法轮功也根本不符合这个标准。

其实,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由法律来解决;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法律才能惩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也要用法律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管人的行为,而不管这个人信仰什么教。

◆ 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执法犯法。

说明:

1.首先,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的最正的信仰,法轮功有益身心、造福社会,不是邪教。
2.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法轮功学员是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坚持个人信仰和向民众讲述被迫害真相,是在履行和维护宪法所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这样的人不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无论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盘、喷标语、传《九评共产党》、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也好,伤害了谁?没有;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犯罪客体” 不存在。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荒唐。

3.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审判”过程,都是幕后的“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一手操控。“610办公室”,不是立法、司法机关,是个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组织。

4.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中共迫害法轮功,不仅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合结社自由等等权力,而且犯下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侮辱罪、诽谤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等多种罪行。

中共迫害法轮功,还违反了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81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同时犯下了万国公罪中的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及反人类罪。

5.中共《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8月12日《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文被大陆各大网站转载,这是中共政法委出台的所谓“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共邪党一边利用公检法等人员迫害民众,一边又将他们作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审判台。

◆ 中共公安部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谷歌等搜索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也就是说他们也认为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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