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员正式递状控告江XX



【正见网2003年11月19日】

继十一月十六日在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上万人静坐大会发表宣言之后,七位台湾法轮功学员十七日上午委托代表人,正式前往台湾高等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XX、前国务院总理李岚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三人触犯「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之「残害人群罪」。

这七位台湾法轮功学员是包括林晓凯在内的六位自诉人和一位未成年被害人(其母为自诉人兼法定代理人)。《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的第一审法院在高等法院。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律师团代表朱婉琪受七位学员委托,前往高等法院「刑事收状处」代为递状。这是台湾人民第一次控告中国官员,以及华人社会首宗控告江XX的案件,也是继美国、比利时、西班牙之后,国际上第四个控告江XX的国家或地区。目前正准备提出控告的国家有澳洲、加拿大、瑞士、德国、爱尔兰等。

高等法院一旦确认管辖权的问题后,应会发传票传唤被告,透过台湾海基会司法协助送抵被告。

首度引用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是根据一九四八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制定于一九五三年,其主旨是惩治意图全部或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之个人,刑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表示,非常高兴台湾在一九五三年就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这么进步的法律,江XX等人权恶棍虐杀法轮功,完全符合这条法律中的罪行,把这样的现行犯送上法庭,对于镇摄及终止邪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张清溪说,古谚「善恶有报,时候未到」,在人权成为普世价值的时代,「善恶有报」的时候已经来了,法律应该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维护人间正义。对仍遭羁押的四名台湾大陆新娘,以及其他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也将用各种和平的方法营救,不会停止。

由于两岸目前处于分治状态,对江XX等人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各界普遍质疑的重点,因此诉讼案的胜算,便成为广受瞩目的焦点。

律师团代表朱婉琪说,在国内法方面,有最高法院判决为证,大陆地区三名被告之犯罪行为仍属于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台湾对该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纵使认为三名被告为非在领土内犯罪,但只对中华民国国民犯罪并符合刑法第七、第八条的规定,我国法院照样有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与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关于残害人群罪的构成要件相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肯定残害人群罪有「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亦即各个国家即使非犯罪行为地国亦可依其当地法律提起追诉。

朱婉琪坦承,由于目前两岸处于分治状态,传唤被告到庭有一定难度,但这场诉讼的意义,在于立即停止迫害并释放四位台湾的大陆新娘。她强调,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能够制止迫害,每个人都能站在正义良知的道德法庭上给予支持,就是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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