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回顾(2):法治时代的终结

圆明


【正见网2001年04月12日】

近代以来,法律体系日渐发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作为一项社会工程调整着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但是,法律没有能够遏止人类道德的衰败,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却造成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

在古代,人们比较善良淳朴,道德规范协调着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很少。英国古老的谚语“一便士的爱值一镑的法”(A penny weight of love is worth pound of law),形象地说明了道德相对于法律的优越性。古代社会中仅有的一些王法主要涉及刑事方面的事项,是由神制定并留给人的,法律在古代同神谕一样具有无上的权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儒家传统和基督教教义有效地维系着东西方社会,道德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用做断案的依据。

随着人们对宗教的背弃和实证科学、商业的发展,人们的欲望增加了,对法律这种外在的强制手段的需求增强了,神定法和道德规范已经不足以应付人们之间不断加剧的利益冲突。于是,人们运用理性从自然状态中推断出一些基本原则,以填补宗教失落后出现的律法空缺,自然法产生了。随着现代王权的强大,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越来越多,实证法已经成为当今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

从法律发展的情况看,人代替神成为了法律的制定者。宗教的衰败和人对神的背离驱使人们更多地诉诸尘世的法律,法律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道德评价的内容,但是人们依据自己的理性制定的行为准则却不再具有宗教教义和神谕才享有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法律在对人行为的规范中不断发展,并增加了功利的考虑、利益的协调、权力意志、自我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各种现代观念等成份。于是,法律的内涵逐渐远离原始道德的标准并暴露出一些问题,这在民主体制下也是无法避免的。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等道德败坏的现象持默许甚至公开承认的态度;在共产主义国家,当政者公开宣称法律是借助暴力进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李洪志老师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时说,“不管政府承认它还是不承认它,你们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因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或者为了维护和得到权力和选票而违心制定的,所以它是无善念的”。

由于法律越来越丧失能够打动人心的道义力量,也由于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借助强制力量规范人行为的规则,它只能暂时缓解、推移甚至掩盖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法律在人类不断膨胀的欲望和需求中疲于应付却无所适从。法律着眼于事后的惩治以及以惩治为基础的心理威慑,它既不能使具有违法动机的人自愿地回心转意,也很难促使违法者痛改前非,更不能启发人的良知和善念,无法产生一种让人们发自内心地自觉守法的社会效果。一些法理学派甚至从违反法律需要付出的成本等经济角度来研究法律,暗示人们从功利的角度而非道义的角度选择守法还是违法。李洪志老师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时指出了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现在有法律,还有一些对人的要求和制约,都改变不了人。比如表面上能改变、能制约你,你表面上可以不去犯错误,可以做得好一些,可是实质上呢,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在你的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你就照样还去做不好的事情,因为你的心并没有改变”。可见,法律这样一种社会调控机制是人类在道德衰败后无奈的选择。

事实上,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状态下实施的,法律的执行有赖于证据的搜集,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判刑的,而法律的监督在社会上也存在着许多死角。而且,法律的发达迫使人们依赖律师,高昂的律师费、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造成很多人无法享受法律的保护而另一部分人却可以借助经济优势滥用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少数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造成违法犯罪行为向法律真空地带转移,各种花样翻新的不道德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在中国大陆,人们借助权力可以打开法律的网眼,运用金钱可以买通各种制度的关节;独裁者运用法律镇压平和的法轮功信众,法律沦为暴虐的统治者残害本国公民的工具。

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对法律发自内心的敬畏和当事人的自律对法律实施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在西方,发达的法律体系曾经保留了一些宗教观念和历史传统的积淀,而这些成份和人们对法律的宗教般的感情逐渐消失了。有识之士不禁扪心自问:法律还能够吃多久传统的老本?

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则,法律的发达是人性的悲哀。在法治时代,人的道德自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机制,每个人都不相信别人,人们在外在的规则和强制力看管下象囚犯一样生活。然而,人们依然视自己的利益为至高无上,每一个人都要求自由和任意地发展,个人的行为很可能侵害别人的利益或者具有反社会的倾向。于是,社会问题必然层出不穷,各种摩擦和矛盾难以调和,法律对此防不胜防。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为每一个人和整个社会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无处不在的无形牢房。对于这样一种困境,李洪志老师在《在美国讲法》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家看到了,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民族内部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为什么解决不了呢?因为他们的办法都只是从这个现象中去解决这个现象。可是这个现象被抑制住了,紧接着它又会出现更不好的现象。你再去制约它,它又会出现更不好的现象。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

从根本上讲,法律产生的缘由以及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归咎于人心的恶化和道德的衰败,然而人们并没有针对人心着手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在古代,道德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客观上不需要什么法律,现代人的变异观念却把古代法律不发达这样的事实看成古代社会落后的表现。很多人认为中国儒家学说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人的自觉是一种不足,而实际上这正是社会尊重和相信每一个人的良知并且人们普遍可以自律的表现。清末一位法学家说,“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不教而诛,先王所不忍”。

今天,人们依然对法治充满着憧憬和渴望,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中流露着对自我良知的失望。难道对法律的需求真的源于人们的善良本性吗?难道对法律的过分依赖不就意味着对人能够自觉和自律这样一个事实的漠视吗?它怎么可能引导人们节制欲望、改变人心并解决人心的变异造成的各种问题呢?反躬自省,人类的确应该从对法律的迷信中挣脱出来,重新回到对道德的重视上来。这样,人类才可能享受简单、礼让和其乐融融的幸福生活,而不是那种冷冰冰的、处处讲究权利和义务的变异生活。李洪志先生在《在美国讲法》中强调,“人类根本的出路,不在于用什么法来管什么人,而是修德于天下。人的道德都提高了,就没有人欺负人的事情,人见人敬,还能有那么多坏人吗?警察都不需要了。我做得比你警察管着时都好,还要警察干什么?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么?”

不少人从内心对这个道理是认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觉得有些可望而不可及,对道德的信心还没有完全恢复。随着法轮大法在人间的广泛传播,人的道德水准已经迅速提高,人心的改变必然会带来社会和时代的剧变。可以预见,法治的时代将走向终结,人类终将回复到符合本性的最好状态中去。李洪志老师在《修内而安外》一文中指出了人类在道德提高后的光明前景,“天下太平民之所愿,此时若法令滋彰以求安定,则反而成拙。如解此忧,则必修德于天下方可治本,臣若不私而国不腐,民若以修身养德为重,政、民自束其心,则举国安定,民心所向,江山稳固,而外患自惧之,天下太平也,此为圣人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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