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将面临香港诉江令状



【正见网2007年12月13日】

据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香港两名法轮功学员原告以酷刑等罪提告江xx等3名前中共高层的民事索偿案件,目前正在向前推進。香港高等法院已于今年8月9日书面裁定给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目前原告律师已依法备妥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并经法院审阅后底定。法轮功学员期望香港法院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有关法律文件委托内地法院送达3名被告。

两名法轮功原告朱柯明与傅学英,今年6月28日向高等法院提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xx、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前政法委书记罗干,指控他们触犯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民事赔偿。由于这宗诉江案发生在中共政权控制下的香港,故备受各方关注。

法律文件中译本已备妥

昨日下午,两名法轮功原告朱柯明与傅学英联同数十名法轮功学员,由中环遮打花园游行前往高等法院,并在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9日已书面裁定给予诉江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亦即是批准了在中国大陆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目前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也已经依法备妥,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1999年与内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委托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将法轮功原告的民事索赔诉状送达3名被告。依该规定,受委托方也就是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送达法律文件给江xx、李岚清和罗干。

案件检验香港司法独立

诉江案原告之一的朱柯明高度赞扬香港法院8月9日的域外送达裁定是勇敢和正义的举动,并表示非常感谢。他说:“香港高等法院能够忠于司法、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干扰的作出此决定,不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正义,同时也维护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独立的名誉,是正义之举、大善之举。此举不但为世界作出了榜样、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为所有相关人员增添了功德和福份。这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和香港民众的广泛关注、赞许和期待。”他希望高等法院在这一案件上越做越好,“这不但是对香港‘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的检验,而且也是对中国民主、人权、法制以及政府信用的检验”。

朱柯明透露,自2000年8月在北京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第一次递交诉江的《申诉状》后他随即被非法判刑以来,这已是他第八次提出有关的控告。他接着说:“我真心希望全世界的各界人士都来关心和关注这持续将近8年之久并付出惨痛代价的诉江案進程,同时也真诚的希望胡锦涛、温家宝政权能够客观勇敢的面对法轮功在中国遭受镇压和迫害的这一全世界都在关注的问题,迅速抓捕和法办江泽民等一切迫害元凶,彻底结束对法轮功持续8年之久的镇压和迫害,还法轮功一切公道与清白。”

另一原告傅学英也说,非常高兴案件在向前推進:“我觉得对众多仍在中国大陆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是一个很大的鼓舞,……高等法院能作出这样的决定真的非常了不起”。

促高院排除干扰落实裁定

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促请高等法院尽快落实8月9日的裁定,“希望香港法院能够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诉江案的法律文件送达3名被告”。

他向中国当权者重申法轮功学员反对迫害的诉求:“第一,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第二,严惩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等镇压元凶;第三,赔偿一切由于镇压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损失;第四,立即停止镇压。”

这次香港法院作出诉江案可在域外送达法律文件的决定,是海外法轮功团体诉讼得以成功直接進入中国大陆,震动江xx集团的法律动作。在此之前,澳洲法院在11月份已作出中共商业部长薄熙来犯酷刑罪成立的缺席判决。紧接着,西班牙宪法法院也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xx、罗干触犯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刑事案件,并已下令正式進行调查。

镇压元凶必须接受审判

简鸿章说:“这些海外法院接踵而来的正面结果,是顺天应人,我们下一步的努力,是要让这些双手沾满血腥的被告,负起法律责任,令迫害尽快停止。”他强调: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必须接受审判。

香港高等法院8月9日颁布诉江案可域外送达的许可令,受到国际法律界的关注与赞许。美国人权法律协会亚洲执行长朱婉琪指这个裁定“非常令人振奋”,并呼吁胡锦涛在明年奥运前结束江xx集团发起的迫害。人权法律协会也发表声明,呼吁香港高等法院捍卫香港的司法独立。

人权法律协会促中港合作诉江

以泰瑞・玛什(Terri Marsh)为总执行长的人权法律协会也就香港诉江案发表声明说:“(香港高等法院)8月9日的这个令状许可及其施行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这是一个真正的法律系统下最基础原则的体现。”

声明并指出:“不论被告的中共元凶的官职或其之前的官阶,香港高等法院必须要保护原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必须捍卫香港司法系统的独立,司法独立才是真正法治的象征。”

人权法律协会促请中国官方为了司法正义及人道的基本原则,能与香港高等法院一同合作。

“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的法庭盖印副本共两页,首页的左上角为法庭印鉴。


高院域外送达许可令状原文

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9日就诉江案颁发的“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是由名为RoyYu的高院聆案官签发。这份法庭命令(Order)副本经盖上高等法院印鉴,是为“盖印副本”(Sealed Copy),具备法律效力。

该法庭命令说,聆案官经审核朱柯明与傅学英两名原告在6月28日递交的誓词后,发出如下命令(中译):

一、原告人获得许可在司法管辖区外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江xx与李岚清,在北京西直门南小街70号的中共中央离退休干部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地方,送达存此的一份经修订的并存令状(Concurrent Writ);而向第三被告人罗干,则在北京中南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地方送达;

二、在原告人诉讼中的送达认收时限,是在经修订的并存令状送达后的28天;

三、此项申请的讼费归于讼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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