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通过统促党同心会适用的组织犯罪条例

【正见新闻网2017年12月15日】

中华民国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将组织犯罪的要件订定为“持续性或牟利性”,未来包括统促党、爱国同心会等团体如果再闹事都将适用,未来红色、黑色政党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立委王定宇表示,中共操控台湾黑帮分子介入各种陈抗活动,已经严重扰乱台湾社会治安,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修法补漏洞是有必要的。

图为爱同会总干事张秀叶攻击警方。

台湾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适用于合法化、公司化的帮派、诈骗集团,法务部提案为“持续性、牟利性”,人权团体则认为应改为“持续性及牟利性”,但有鉴于统促党、爱国同心会多次扰乱台湾社会秩序,且难以证明该组织具有“牟利性”,立委王定宇、林俊宪、许淑华等人相继提出将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

三读通过后,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现存的犯罪组织为限,未来包括统促党、爱国同心会等团体,只要闹事都适用,就算有人自称其为帮众,亦能适用;同时,为了保护证人,新增“视讯条款”,让证人或检举人可透过网路作证,境外人士则能前往我驻外馆处,藉由视讯作证。

王定宇强调,中共长期在幕后操控台湾黑帮分子,不仅介入各种陈抗活动,也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国家安全,然而现行规定构成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司法检调侦办组织犯罪 ,因此提案修法。

立委林俊宪则认为,现行条例须符合持续性及牟利性,但组织犯罪并非一定有牟利性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有效防治组织犯罪,必须修法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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