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人权法庭裁决:歧视法轮功 老年会败诉

【正见新闻网2011年05月05日】

安省人权法庭曾于2006年1月18日就在老年会故意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认定老年会有歧视行为。2006年裁决下达后,被告方认为判决不公,以老年会没有机会在法庭陈述为由,提 出上诉。之后,人权法庭要求双方证人作证,并再次开庭。然而,提出上诉的老年会成员被告徐枫、郭慎却并未到庭作证。指定在2011年1月19日出庭作证的 徐枫,却在出庭前离开了加拿大,跑回了中国。

安省人权法庭在听取了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证词后,2011年4月27日对“渥太华中国老人联谊会(Ottawa Chinese Senior Association,下简称“老年会”)歧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下达判决:老年会违反安省人权法规,对申诉人黄戴明女士构成信仰歧视。人权法庭指令老年 会,向申诉人78岁的黄代明女士支付 15,000 元(另加利息4,000余元),以补偿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安省人权法庭曾于2006年 1月18日就在老年会故意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认定老年会有歧视行为。2006年裁决下达后,被告方认为判决不公,以老年会没有机会在法庭陈述为由,提 出上诉。之后,人权法庭要求双方证人作证,并再次开庭。然而,提出上诉的老年会成员被告徐枫、郭慎却并未到庭作证。指定在2011年1月19日出庭作证的 徐枫,却在出庭前离开了加拿大,跑回了中国。

法庭经过双方证人做证、专家证人作证、双方律师辩护,最终判决老年会行为构成信仰歧视,并下令由老年会向受害人支付补偿金。同时,法庭判决30天内,老年会还要邀请黄代明女士参加老年会。

人权法庭:老联会的信仰歧视是双重的

安省人权委员会副主席、裁决者米歇尔-弗莱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下达的判决书中称:法轮功是一种信仰,根据安大略省人权法规有关条款,应受到保护;将法轮功看作“邪教”的评论对原告构成歧视,让申诉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严。

“这种歧视是双重的:它不仅涉及撤销申诉人的会员资格,而且涉及申诉人寻求与老年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时,老年会公开发表的(歧视性)意见。”另外,裁决表示:原告是更易受攻击的,因为她是受迫害团体的成员。

关于赔偿金额,裁决指出:“人权法庭一直认为赔偿金额不能太低。否则,等于忽视法规存在的意义,把重大社会问题化小等于可以让人们继续歧视。” 判决中说:“在做出这一赔偿决定时,我注意到这一歧视行为是公开的,并让申诉人在社区里蒙羞。”

渥太华的两位大陆来加拿大的基督教徒,本着他的良心,写出他在渥太华时几次亲眼目睹的事实,为发生在2001年5月在Dows Lake公园老年会反法轮功签名和2002年2月在中华会馆排斥法轮功事件作证。

法官:被告缺席听证会, 对案件审理影响重大

老年会以没机会在法庭作证,2006年判决不公为由上诉。然而,上诉后重新开庭,被告老年会成员徐枫、郭慎,并未现身作证。

2011年1月19日,法庭聆讯一开始,被告者律师就解释说,他刚刚得悉被告徐枫无法出庭作证;因为被告现在在中国。

法庭在判决中指出:被告徐枫明知要在1月19日法庭聆讯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1月19日当天却不在加拿大,这本身对案件审理影响重大。

法庭认为对案件同样有“重大影响的”是徐枫并没有提供任何一个直接见证此事的“证人”作证。法庭还指出:被告徐枫的证词并不可信,提供的三份证词不仅自己前后矛盾,而且也和另一老年会证人刘会修的证词矛盾,因此,法庭拒绝接受徐枫的证词。

判 决还指出:“老年会王秀田、刘会修、罗庆余三人提供的证词,在法庭核实证词(cross-examination)时发现,显然,他们三人的证词都没有在 公证员前宣誓(按法律规定,证词一定要在公证员前宣誓才能被法庭接受)。另外,法官要求证人不得留在法庭聆听其他证人的证词,才可作证;然而,他们三人都 在其他证人作证时留在现场。同时,这三名证人证词的本身前后不一致也令人不安;并且他们的证词,没提供任何直接证据反驳原告在法庭上的作证。”

歧视案背后的因素

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加拿大勋章”获得者大卫-麦塔斯是黄代明的律师。他在庭审时表示:老年会的被告成员不出席听证会,正说明这些人其实并不愿意与法轮功为敌,但是迫于大使馆的压力,不得不如此。

现年七十八岁的黄代明女士于一九九二年移居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黄女士在法庭陈述时讲到:法轮功教人“真、善、忍” 。

修 炼法轮功后,黄女士身心受益:鼻窦炎、腰椎滑脱等多种疾病不翼而飞;同时更能事事为别人着想。黄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她参加老 年会新年庆祝活动,中共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由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来到她的餐桌附近。黄屏离开后不久,老年会的秘书徐枫通知黄代明,她因为修炼法轮功,她 的会员资格已被取消。黄代明女士说:“徐枫当时说是老年会理事集体决定,炼法轮功的不能参加老年会,说是违反了老年会的会章。”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老年会在中华会馆举行农历农历新年活动时,黄女士要求面见老年会主席郭慎并要其给予解释开除的原因。老年会不仅不给安排见面、解释,还诬蔑法轮功为“X教”。

黄 女士说:“在老年会取消我的会员后,我用了各种方式和老年会沟通,希望他们能够了解法轮功真相、纠正错误;但所有的努力都被置之不理:包括几次给郭慎打电 话、写信、发表公开信,都被置之不理。我觉得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把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延伸到加拿大,不仅仅是对我个人的伤害,而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 如果我不站出来争取我的基本权利,他们明天会剥夺更多人的权利,甚至干出更离谱的事。最后,我不得已上告安省人权法庭。”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黄代明女 士到安省人权委员会状告老年会、前主席郭慎和秘书徐枫。

期间,被告拒绝接受庭外调解。在听到最新判决后,黄女士表示:“法庭再次裁决我胜诉 表明:这里不是中国,这里是加拿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黄女士特别表示:“中共迫害法轮功、在海内外毒害了多少不明真相的华人,而成为中共对法轮功煽动仇恨的工具。这些被利用了的华人、华人团体也是中共谎言的 牺牲品和受害者。希望更多的人们能够清醒,包括中国驻加使领馆官员、中国社区,不要充当中共煽动仇恨的牺牲品,不要被中共当枪使、替中共背黑锅。在真相面 前共同抵制中共对人类道德和良知的践踏。”

黄女士的律师大卫-麦塔斯先生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案件不仅仅是黄代明女士个人的胜利,也是反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一个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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