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人权刽子手将无处可去

唐恩


【正见网2009年12月15日】

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以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中共官员,起诉证据包括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遭迫害致死的学员家属的书面或口头证词,以及国际特赦组织、人权观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 

这是目前全球起诉江泽民的十八个诉江案中,第一个以“普遍管辖原则”而做出的裁定。依据西班牙法律,若四至六周内被起诉人江泽民等未回覆调查取证的司法文书,法官将签发“国际逮捕令”,要求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与西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在被告出访该国时,要求协助将被告押至西班牙受审。
 
以下是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的台湾执业律师陈惠如,近日就西班牙诉江案接受记者的提问内容。
 
记者问:西班牙国家法院是以“普遍管辖原则”来受理法轮功学员的刑事控告,可否说明一下这个原则?
 
陈律师:(1)法院管辖权的有无,就广义而言可以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法律领域的法院能否受理某个案件并进行审判,这个意义之下的管辖权是指审判权的意思。一个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可以彰显这个国家的主权行使,为了避免引起侵犯他国主权的争端,因此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审判权,一般取决于这个案件里的行为人、被害人、行为地、或结果地等等是否和这个国家有所关联。
 
(2)而普遍管辖权原则,是针对某些重大侵犯人权的罪行,一国的法院或其他的司法机构可以不论这个罪行的行为人国籍、行为地、结果地或者被害人国籍等等是否和这个司法机构有所关联,都可以审理进行追诉审判。
(3)本案西班牙法院正是因为采用了这个原则而受理本案。
 
记者问:本案将有可能发展到西班牙要求各国引渡五名被告到西班牙受审,请您谈谈各国可能提供哪些司法协助,能做什么?
 
陈律师:(1)只要是这些被告所到之处,建议各国不论有无加入国际刑警组织,都应该向西班牙进行通报。
(2)另外,若是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就可以确实依约协助逮捕及引度这些被告至西班牙接受审判。至于若是没有和西班牙签引渡条约的国家,如果本国法有相关追诉及引渡的规定可以适用,也希望可以主动依本国法规定进行逮捕引渡。否则至少也应该要禁止这些被告入境,让这些人权刽子手无处可去。
 
记者问:法轮功的诉讼案有许多是因为“豁免权”和“管辖权”的理由而未获受理,没有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这次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对江泽民等五人的刑事控告, 从国际司法的角度来看,有什么特殊意义?
 
陈律师:法轮功的学员此次是对这五名中共官员提出群体灭绝及酷刑罪的刑事控告,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本案正是一个实践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个案。这表示这个原则不只是理论而是可以实践的,同时这也可以对那些犯下严重人权侵害罪行之人达到相当可观的震慑效果。
 
记者问:我们知道, 目前中国境内还有很多官员参与迫害法轮功, 您认为这次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对这五人的控诉,对中共来讲会造成什么压力吗?
 
陈律师:这对中共很明确地宣告了,这正是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非草芥,凡是参与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等重大危害人类犯行之人,无论其为何人(即使是权顷一时的极权领导),无论其身在何处(即使在国外),都将可能面临诉追审判。
 
记者问:法轮功的国际人权诉讼案被称为“廿一世纪最大的国际人权诉讼案”,您觉得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对中共前领导人迫害法轮功的犯行的控诉,这对国际社会和台湾有什么样的启示和意义?
 
陈律师: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本案,对其他国家是个激励,台湾也可以做为参考。对这些危害全人类的重大罪刑,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制止义务去,台湾自诩为国际社会一员不能自外于此一潮流,法院对此类罪行采取普遍管辖权原则是不能回避而且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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