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值得迷信

大法弟子


【正见网2001年05月28日】

在人类道德比较好的时期,法律并不重要,宗教戒律和儒家礼仪就足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不太平了,才讲“乱世用重典”。但是,社会不安定的状况已经存在了,而且这种不安定是道德衰败、官府腐败等因素造成的,“用重典”无法消除社会不安定的根本原因。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和国家管理很发达,却不能阻止它的衰亡。中国的法家非常重视法律,秦朝却二世而亡。在统治者实行“仁政”的时代,根本没有法家的位置,秦朝和法家都被当做令人耻辱的历史教训。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太平盛世是因为君主重视法律才出现的。

法律之所以不为贤明的君主欢迎,有两个原因:

其一、“仁政”标准远远高于法律规范对人的要求。统治者和民众都从自身做起,然后才能要求别人,这种自律与法律的外在监督完全不同。如果统治者能够自觉地修身自省,就会如董仲舒所说的,“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法律不能够调动人向善的自觉性。

其二、过去的君主认为,如果没有教化好臣民,却惩罚他因此犯下的罪行,于心不忍。而且,很多残酷的肉刑会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被惩罚者也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因此,贤明的君主都尽可能地取消或者减少残酷的刑罚,重视事先的道德教化。

在汉代,董仲舒创立了“《春秋》决狱”、“引经入律”,直接用儒家经典断案,儒家的道德规范得到空前的强化。真正注重道德,可以解决各种问题。因此,法律在一个“德治”的社会中没有显赫的地位。

但是,严酷的肉刑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存在的,只是在太平盛世用得比较少而已,法家的糟粕毕竟留存下来。在“人心不古”的“乱世”,法家的招术包括法律就会被那些没有能力实施“仁政”的统治者使用。

中国古代法律地位的低下与“重农轻商”的传统也有很大的关系。中国古代商品交换不发达,经商牟利在儒家看来是一种卑贱的职业。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很少,法律内容单薄,主要以刑律为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这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基督教衰败后,实证科学兴起,人们的物欲膨胀,商业发展起来了。商业是需要规则的,法律是处理追求利润的商人、工厂主之间纷争和纠葛的唯一方法。

法律在西方社会的地位与实证科学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实证科学是一种排斥基督教和道德的技术体系,它造成的社会状态适合于法律的发展,法律也是一种不重视道德的社会管理技术;科学的发展和工业化客观上要求西方社会的很多方面都规范化,法律有助于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体系的建立。这就是法律在西方更为发达的原因。

尽管法律在西方社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它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解决不了道德衰败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西方人已经养成了根深蒂固的遵守规则的习惯,加上基督教传统的补益作用,也就这样维持着社会的发展。

清朝末年,儒家文化衰败了,法律的法典化却进展很快,但清朝终究灭亡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确实不发达,但这是因为在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商业交易方面不十分需要法律,而不是因为法律技术本身落后。在注重道德的社会中,法律的发达并不是好兆头,而现在人们却迷信法律,忘记了法家的教训。

现在的法律程序非常繁琐,效果也不尽人意。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为了自己的利益竭力攻击对方,寻找有利的证据、掩藏不利的事实甚至伪造证据,滥用法律权利、利用法律漏洞给对方制造麻烦、拖延程序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给法官裁判带来很大难度,致使诉讼成本居高不下。在法律体系下,人们之间更多的是自我保护、相互不信任和激烈的争斗。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而人人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因此法律程序并不总能够以公平、平和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人的道德不行了,就不知道也不相信道德的巨大作用,也不会正视自身的不足,却会更加重视问题的细枝末节和各种权宜之计,事情也就变得越来越糟糕,而愚蠢的统治者在不断的自我封闭中还以为找到了什么治国的真机。只有回归道德、修心正意并放弃私心贪欲,才能认识到事情的本质。人类的难题从来都不是什么技术手段可以解决得了的,都涉及人心好坏这个根本问题。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