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历史進程的真实写照



【正见网2017年03月05日】

大家都知道,“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炼。法轮大法直指人心,指出真正修炼就得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这颗心,叫修心性。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读了上面这段话,大家是不是以为出自法轮功学员之口?其实不是,这是中国大陆一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词的一部份。十八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他们不仅阐明了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普世价值,不仅论证了迫害法轮功的彻底非法,不仅当庭点名指出迫害元凶江氏的反人类罪行,更有律师在法庭上仗义执言,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法理分析,严密的逻辑思辨,高超的辩护技巧,倾倒整个法庭,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十八年来,中国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词,精彩纷呈,难以备述。今天,我们谨摘取一些片断,奉献给读者。 “你们现在不被审判,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审判。”在法庭上用这句话来正告法官和公诉人的,是北京人权律师谢燕益。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淮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宪淮二审非法开庭。王宪淮一审被非法判刑三年,谢燕益律师出庭担任辩护人。下面这段辩护词,直击起诉书的软肋:作为犯罪四要件之一的“犯罪客体”根本就不存在。

谢律师说:“本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实际应用。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我们通常说的违反法律或触犯法条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法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

但无论是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宪淮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利用×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大家知道,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要给当事人定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谢律师这段辩护词,逻辑严谨,无懈可击。王宪淮被无罪释放。

最近,中共媒体又在拿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阳炒作。说什么自2016年10月起,境外媒体突然相继发表了有关“谢阳遭遇酷刑”的四篇文章,引发关注。并指责熟识谢阳的江天勇,是与谢阳的妻子陈某等人精心策划、炮制的,目的就是给大陆政府抹黑,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可是,日前,江天勇向记者回顾了炮制和发布上述文章的全过程,“我想告诉外面还在跟我走相同道路的朋友、律师同行,赶紧改弦更张,现在停止为时未晚。”大陆检察机关就此事专门成立了独立调查组,调查称,谢阳及其律师反映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况不属实。江天勇律师也承认,“谢阳被疲劳审讯”等四篇所谓的“酷刑”文章就是他通过网络、境外媒体发布出去的。事实上,江认为,“谢阳肯定遭遇了酷刑,公安机关宁愿承受‘不准会见’的压力,才不敢让家属会见”。至于属实不属实,不能凭空捏造的,还是要凭事实说话。

十八年来,法轮功学员为了洗清不白之冤,为了维护“真、善、忍”人类的普世价值,持之以恒的利用各种形式讲清真相。或许有人觉得他们作为当事方,当然要说自己好了。那么,当您今天知道了来自第三方——律师的真知灼见,相信会引起您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中国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会让人们在法律层面更清楚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认清中共的邪恶本质,促使人们脱离中共,加速中共的解体灭亡。这是一个对中国和所有中国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进程,二亿六千多万人宣布退出中共党团队,就是这一历史进程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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