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共同还法律以公平正义――致司法公职人员

拂晓


【正见网2011年04月03日】

中共的历史就是制造冤案的历史,反右、文革、六四到法轮功等等运动,在错误的指令下,泯灭良知,麻木的制造一个一个的冤案。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中共将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统治工具,和它标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根本上就是矛盾的。法律成了维持集团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准则。尤其对上亿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民众的非法打压,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一、从法律的角度,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中国宪法也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 而且“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真相,和信仰宗教,传播宗教是一样合法的。

关键是,确立、实施对法轮功镇压的过程,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及条文能够作为法轮功违法的依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翻遍中国《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没有找到任何的法律条款规定法轮功违法。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刑法》第三百条;
1999年7月20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xx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x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xx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二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而且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更谈不上列为邪教组织了,那么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第三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而且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宗教为邪教,其中也没有法轮功。

《刑法》第三百条是一九九七年公布的,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所谓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两高”仅有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法律问题作出普遍性的司法解释,无权对具体事实和法轮功个案作出认定,越权即违法。因而,“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作为适用。怎么能牵强的对法轮功学员用刑法三百条起诉呢?!

因此按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不违法。所谓对法轮功的“依法处理”是荒唐的。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包括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都逐渐认清了这一点。

二、 作为执法人员该清醒的知道,对法轮功的镇压是非法的,相关人员将来是罪责难逃的

1、 组织形式是非法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氏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类似中共文革小组的610办公室。各级法外610组织不敢使用文件而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指挥公检法对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抓捕、劳教和判刑。在国际社会上至今不敢承认有这样一个机构。它操控法庭审判程序,甚至在律师无罪辩护完全成立,而公诉人与法官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庭审之后,公然操纵审判委员会,枉法裁判法轮功学员,法官成为了傀儡和将来的替罪羊。

2、 邪教定性是违法的

上面提到的一些行为,是越权导致的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从越权本身来讲,既是违法行为。如,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称“法轮功是邪教”;再如,另一处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也好,还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在国际上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国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而且信仰是一个人内心的选择和私人的生活,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灵魂的事务。政府既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也没有界定邪教组织的权利。在日本依法惩治了奥姆真理教个别成员防毒的犯罪行为,按照日本的法律奥姆真理教至今仍然合法存在。

3、 错用法律条文导致枉法裁判

没有法律条款能够定性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更谈不上法轮功学员的维护和传播信仰的行为为利用邪教组织了。金光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作为普通公民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法轮功是没有适用性的。

4、 以法律名义行非法之实,造成公职人员执法犯法,酷刑罪普遍存在

在法律的掩盖下送监狱长期残酷折磨。高压电棍、老虎凳、灌辣椒水、往指甲缝里钉大头针、不让去厕所、性摧残、长时间剥夺睡眠、送精神病院等等邪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曾发生十八名女性法轮功学员被扒光衣服投入男牢房的恶性事件;有据可查的就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虐杀;司法系统和监狱部门相互勾结,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赚黑钱。

联合国酷刑专员诺瓦可,来中国调查证实酷刑普遍存在;中国十大律师高智晟三次上书胡温,列举了亲自调查的大量法轮功学员遭酷刑折磨案例(高律师因向国际社会曝光,本人也同样遭受残酷的肉体折磨,现仍在被关押之中)。

正如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指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三、仅以当地女子劳教所的情况予以说明

1、冯晓梅遭报复被虐待、酷刑折磨案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冯晓梅因为帮助受害者王博一家请来正义律师辩护,彻底揭穿了中共的两个骗局:(1)原来中共镇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天安门自焚案栽赃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中共两个骗局被揭穿,恼羞成怒,对冯晓梅疯狂报复,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将其非法劳教送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关押。冯晓梅在劳教所被残酷虐待,曾几次生命垂危。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家人就冯晓梅受虐待一事提交了请求查处的《申诉书》,检察院开展了调查工作。但由于劳教所方在调查现场刻意制造高压气氛,违反检察原则和程序,默许施暴方在场,甚至代替回答问题,致使当时的调查结果完全失实。

家属提出调查失实后,检察院一直没有正式答复,也没有追究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严重违反检查原则程序的违法行为。主管此案的检察官避而不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答复,领导交代冯晓梅是修炼法轮功的,上面有规定此类案子不让管,至今没有给出书面调查结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冯晓梅带着满身的伤痛回家,每周信访接待日,前往河北省高级检察院来访接待室,递交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遭受虐待的证词,要求检察院完成调查,给出书面答复。然而遇到的都是搪塞、敷衍、推脱。冯晓梅辗转司法厅、政法委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最后无奈的称要去北京上访找司法部解决,河北省高检监所处才收下证词等补充材料,但负责此案的刘处长“一直不在”,拖延至今不办。

2、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刘丽被“殴打、电击、奴役、虐待”案

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遭受罚站、高压电棍击乳房、暴打等非人折磨。回家后到省高检以“殴打、电击、奴役、虐待”事由投诉,投诉材料竟然转到对她实施迫害的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纪检部门了,让劳教所“自查”。半年多后,给出书面结果“查无此事”。还有工作人员明目张胆地威胁,问刘丽“还炼不炼法轮功了”,现在刘丽被虐待案已递到河北省劳教管理局继续申诉。

3、胡苗苗被性虐待案

张家口市怀安县二十五岁的未婚女孩胡苗苗,是柴沟堡镇幼儿园教师。因修炼法轮功,于二零一零年六月,被非法抓捕后关押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一大队恶警指导员王伟卫,卑鄙指使犯人对胡苗苗实施摧残,导致下体流血不止,三个月后伤口还未愈合,双腿不能站立行走,严重消瘦,劳教所不让其就医。胡苗苗的父亲为营救女儿多次到检察院投诉,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公正处理此事。而且胡苗苗的父亲于两会期间反被非法绑架监禁至今。

四、良知是最高审判原则,每个执法者在非法意志的指令下,都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和义务

1、历史留下的见证给了我们教训

中共的统治阶层历来都是找底层执行者做替罪羊,文革刚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马上自杀;北京公检法系统抓了十七个典型,都是看守员或审讯员,内部审讯后枪毙,军队也是这样,内部清理,把一些军人押到云南秘密枪毙,然后通知家属因公殉职。这些坚决服从共产党政策的人,到头来都是这样的下场。

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还用这样一段论述: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准则。”

一个没有良知的人能顺利地進入未来吗?作为一名检察官或警察,你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或士兵。“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知出现的一刹那”。这一厘米是让人类海阔天空的一厘米,是个体超越于体制之上的一厘米,是见证人类良知的一厘米。

2.当前如何对待法轮功,也是在选择不同的未来

谢燕益律师的辩护词中这样写道

“作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肩负着重大责任。国家的正当意志、社会的法治不是靠恩赐得来的,就是要靠每一个人用实践的勇气奉献的精神换来。”

“今天庭审中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和我的无罪辩护之间就必然有一方是合法的而另一方则是违法的,同样在本案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也必然一直存在的着违法意志与合法意志。”

“(宣判法轮功学员无罪)从长远来说,还能帮助在本案中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那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让他们的错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以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的滥用职权、枉法追诉、徇私枉法等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罪行今天不被追究并不代表将来永远不会被追究。”

近年来“法轮功”被非法起诉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趋势发展,各地已经开始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无罪释放的范例。前不久河北某市公安分局局长当610人员向他提出,抓捕一位七十岁左右的法轮功女学员时,直接说“都什么时候了,还管法轮功的事,你别给我们找麻烦了!”在开始镇压法轮功的头几年,许多公安,司法人员,及法轮功学员所在单位领导,包括上级领导,都在说法轮功学员“别给我们找麻烦了!”而现在这些政府职员渐渐明白了,究竟是“谁给谁找麻烦”,究竟是谁把这些公职人员至于执法违法的境地?!

这充分说明人性良知正在发挥作用,同时也表明正义的彻底胜利已为时不远,因为人们越来越清楚的意识到,对待法轮功问题选择正义的立场才是真正的无悔抉择,也是大势所趋,没有人能够违背历史潮流!

(注:此文也是在尝试把真相文章模块化,以方便各地同修替换针对当地内容部分,立即编出当地真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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