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非法判处六位法轮功学员

【正见新闻网2018年06月06日】

5月24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非法庭审中,法轮功学员张明红被非法判刑七年,李晓萍、胥泳、刘姓法轮功学员分别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周自玉、吕佑琼被非法判刑三年,他们均被非法罚款。

明慧网报导,2016年7月23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有10名法轮功学员在李晓萍家集体学习法轮功著作《转法轮》。他们是:李晓萍(女,67岁)、吕佑琼(女,67岁)、胥泳(男,40多岁)、周自玉(女,60多岁)、张明红(女,51岁)、刘淑玲(女,58岁)、赵德芳(女,70多岁)、范大姐(女,70多岁)等。

突然有人敲门,房主几岁的小孙女赶紧开了门,十几个晋阳派出所警察一下就闯进屋来,把法轮功学员全部绑架到晋阳派出所。

文章写到:《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都是教人如何按“真、善、忍”提高自己的心性和道德水准的书。法轮功学员经常在一起学习《转法轮》,互相帮助,提高道德标准,做一个越来越善良的人。

随后,10名法轮功学员又被分开关押在晋阳派出所、金花派出所。

金花派出所警察对这些法轮功学员逐个提审,关进铁笼子里,戴上脚镣、手铐,罚坐囚凳,刑讯逼供。

两天后,赵德芳等五位法轮功学员被逼交2,000元钱后被放回家。

李晓萍、胥泳、周自玉、张明红、刘淑玲等在郫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近两年。其中,李晓萍因为长期遭关押,出现严重咳嗽、高血压症状。

2018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张明红、李晓萍、胥泳等六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庭审中,法轮功学员家人聘请的三位当地律师,在当地政法委、“610”、司法局的高压下都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配合了非法的庭审。

而且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不许法轮功学员做自我辩护,也不许法轮功学员的家人说话,只按他们的程序进行,到12时10分左右,宣布庭审结果,然后就草草收场。

非法庭审后,法官非法判处张明红有期徒刑七年、罚款一万元;李晓萍、胥泳、刘姓法轮功学员三人,每人刑期三年六个月、每人罚款5,000元;周自玉、吕佑琼两人,每人刑期三年、每人罚款5,000元。

成都市武侯区政法委、“610”、法院为了不让公众知道这次非法庭审,在庭审前一两天才通知有关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在审判庭的旁听席上,也只坐了几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

依照以下中共《宪法》的条款规定可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是非法的。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网络上明确公开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所以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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