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吉林省女子监狱内对江泽民的控告

【正见新闻网2017年12月16日】

2017年8月,被非法关押在吉林省女子监狱逾3年的法轮功学员张伟,委托冤狱期满获释的法轮功学员代她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行,要求还法轮大法清白,停止这场迫害。

据明慧网报导,现年62岁的张伟,系吉林市昌邑区人。在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的18年中,她多次被非法抓捕、关押迫害。

2013年12月24日上午,张伟在家中被吉林市昌邑区莲花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抢走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

吉林市国保大队警察对张伟实施酷刑折磨,往鼻子里插烟、灌芥末油、逼看黄色录像片。张伟不配合,被迫害致腰椎盘突出,不能行走。在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她还被奴役干苦工,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中共酷刑示意图:烟熏。(明慧网)

2014年,她被昌邑区法院秘密非法判刑7年,被劫持到吉林省女子监狱继续非法关押、迫害至今。

张伟在控告书中写道:“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这场迫害毒害了众多民众。谎言、诬陷和暴力摧毁着人们的良知、肆无忌惮地践踏着人间法律。江泽民的罪行就要昭告于天下了,他必将得到应有的审判。”

控告江泽民违法犯罪

1999年7月,江泽民在害怕和嫉妒中,滥用其作为最高领导人的权力,策划、指挥、监督和执行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江泽民颠倒黑白,采取编造谎言、栽赃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搞诽谤宣传,污蔑法轮功,煽动民众的仇恨;同时进行资讯封锁,完全剥夺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

以上的行径严重地触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和第33条,根据中国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诽谤罪。

江泽民还亲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挥系统,通过在中共内部各级建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级官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触犯了中国的法律、违反了《国际法》。

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规定,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用强权和暴力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大搞所谓的思想“转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脑,强奸民意。

不放弃信仰就被酷刑折磨,逼迫人们骂法轮功创始人,不骂就不给你自由,摧毁人类的尊严和道德。

江泽民违反中国刑法第238、245条的规定,构成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同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14条;违反中国宪法第37、39、40条的规定,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肆意进行非法监视、骚扰、蹲坑、跟踪、窃听、监听、别门撬锁、绑架、搜家、拘捕、罚款、劳教、判刑。

江泽民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21、22条的规定,违反中国宪法第35条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上访的权利。

江泽民及其帮凶违反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劳改劳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

中共使用酷刑迫害的例子:

拳打脚踢、打嘴巴、用装满的矿泉水瓶打脸、长时间拷打、背铐、吊铐、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万伏特高压电棍击脸、口腔、乳房、肛门、生殖器;冻饿、冷水浇、曝晒、开水烫、把嘴封住将点着的香烟插进鼻子里抽烟、烟头烧、针扎指甲、吃大便、野蛮灌食、灌粪便、灌盐水、灌辣椒水。

还有强奸、性侵犯、强迫孕妇堕胎;脱光衣服用刑,用狼牙棒、钢丝鞭、皮带打;打胸部、踢下身;从头顶和肛门通电。

酷刑还包括:一只手从肩上往下,另一只手从背后向上长时间铐在一起,手铐深深吃进肉和筋骨里,痛得死去活来;手和脚铐在一起,直不起腰来,睡觉蜷曲一团。

这些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施用酷刑罪、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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