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张孟杰家属状告河北邢台公安局

【正见新闻网2017年12月03日】

原河北省邢台市法轮功学员张孟杰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绑架、构陷,并被关押至今一年多,其间遭非法庭审。近日,他的家属状告参与迫害他的5名相关人员,要求撤销对他的非法起诉并释放他。 据明慧网报导,张孟杰的家属状告了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警察张宏康、吴书起、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脑班)主任邱有林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同时要求依法追究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科人员史丽娜、刘近华的责任。

律师做无罪辩护

现年63岁的张孟杰原在邢台市桥东区政府工作,1996年修炼法轮功后,身患多种疾病不治而愈,并戒掉了烟酒;按照“真、善、忍”原则行事,把以前收受的礼品通过其它形式都退还;在家中精心伺候病重的老母亲。

2016年9月26日上午,张孟杰被桥东区公安局国保人员张宏康,吴书起等人非法绑架。

整个过程中,参与绑架者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无理地将张孟杰送往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脑班)强制洗脑,限制人身自由43天。

2016年11月8日,桥东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对张孟杰实施刑事拘留,关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017年3月27日,张孟杰的家属去找检察院,他们被告知,案卷已退回桥东分局国保,家属一直找桥东国保,但未果。

6月19日,张孟杰被桥东检察院构陷到桥东法院;11月8日,被桥东法院非法庭审。

律师在法庭上依据法律条款,指出张孟杰在洗脑班被非法关押43天,实属非法拘禁,指桥东公安分局、检察院非法关押,要追究其非法拘禁罪。

律师还指出,法轮功是合法的,将之定为X教的人在知法犯法,将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1年3月1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的《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轮功学员拥有的一切法轮功的书籍和有关资料都不违法。

修炼法轮功使修炼者自己身心健康,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

律师的正义辩护使得控告方哑口无声。检察院公诉人最后说:就按你们说的吧。

控告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

此后,张孟杰的家属对河北邢台市公安桥东分局、洗脑班和该地区的检查院有关人员进行起诉.

起诉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交由执行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执行。法律没有规定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而公安局国保人员张宏康,吴书起非法绑架张孟杰,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并将他送到邢台市洗脑班,邢台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脑班)主任邱有林拘禁他43天;之后,邢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将他实施刑事拘留,关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根据上述法律和事实,在明知张孟杰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张宏康、吴书起,邱有林3人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检察院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它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张宏康、吴书起和邱有林3人对张孟杰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地立案、侦查,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张孟杰被桥东检察院构陷到桥东法院,他的家属要求依法追究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科人员史丽娜、刘近华的责任。

控告状要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控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上述5名被控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依法撤销对张孟杰的非法起诉,释放张孟杰,依法赔偿受害人精神和经济损失,恢复受害人名誉,并向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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