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警察骚扰我三次之后发现优昙婆罗花

永生


【正见网2017年08月10日】

2017年5月25日下午4点40分左右听到咚咚咚、咚咚咚的敲门声,此时我已意识到是敲门行动的警察上门了,于是我轻轻的走到大门旁通过猫眼看外边,果然有几个警察,其中一个问在我家租房子的老太太说有他的手机号吗?老太太说没有,他们就走了,晚上我出去转移一下东西,23点左右回到家,问父亲,父亲说晚上九点多又来了,来了三个警察,其中一个说我颠覆国家政权罪,我爸说怎么颠覆国家政权了?一警察说自焚,父亲回他们:当年的电视上演自焚我也看了,我告诉你什么是自焚,王进东被烧着了,两腿之间盛汽油的塑料瓶子怎么没烧着?因此自焚是假的,就这么简单的几句话,警察说没事就是让他签字照相,说过几天再来,然后就走了。

2017年6月28号又是下午4点40分左右咚咚咚、咚咚咚的敲门声,我还是照例轻轻的走到大门旁通过猫眼向外看,这次人多了点,听到其中一警察说麻烦你了,那个人说没事,明天早上早点来,我没看清那个人是谁,但我怀疑是村秘书,因为前年9月3号阅兵时也是几个人和他一块去的我家,好几次都是上面来人让他带路来我家,然后过了不到半个小时,我骑电车進城正好又遇到那个村秘书,平时见面一般不说话,这次他看到我主动和我说话,问我在哪里上班,问了好多,我问有什么事吗?他说没事,就走了。

到家后我一晚没睡就上明慧网看了很多关于交流文章,知道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不经本人同意照相、签字,不管是谁都不能强制让一个合法公民签字、照相、并且对法轮功学员的是:没有案由属非法询问。看完交流文章就开始学法,之后就高密度的发正念。

第二天早上发现自己院子里的木瓜干树枝上开了二十多优昙婆罗花,感到师父对弟子的鼓励真是良苦用心啊,警察也没再来骚扰了。

 不太会写文章,不足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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