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冤狱折磨致残 广东茂名市潘明胜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6年09月23日】

广东茂名市69岁法轮功学员潘明胜老人,二零零七年九月被绑架、非法判刑八年,在长期非人的折磨中,身体被折磨成弯曲,至今连走路都困难。潘明胜老人二零一五年六月依法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老人控告说,“我记得那是一个黑夜,很多监舍都传来法轮功学员的惨叫声,我感觉到有一种不祥的预兆,很快,死刑犯吴声泉就把我拖到洗澡房的后面,避开摄像头,他用一把尺子作为凶器,凶残地一个一个剥我的指甲,并叫嚣道‘不转化我要你一分钟都熬不下去’。当时我的惨叫声震动整个阳江监狱。”

被控告人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利用手中的权力,凌驾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的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

下面是潘明胜老人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以前由于妻子早逝,我带着四个幼小孩子相依为命,对命运,对前途都感到悲观和失望。一九九六年十月份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彻底改变了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前忧郁、心胸狭窄的我变得心情开朗,心胸开阔,多病的身体也健康了。法轮大法使我心理和身体都健康了,道德提升了,在社会上和家庭中都被公认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控告人江泽民为一己之私发疯的迫害打压法轮功,我遭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610”、派出所、及狱警迫害事实如下:

监控、抢劫、绑架等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早晨,七迳派出所莫盛强带领多名警察和雇用了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包围了我们炼功点,抢走法轮功书籍三十多本、录音机、录音带、电视机,并同时抄了我的家,抢走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法像,非法命令我不准离开电白县一步。

在茂港区七迳镇“610”操纵下,管区书记潘寿基父子等人轮番到我家门口、窗口等处蹲坑和监控我,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因我是做木工活为生的,也因此吓走了我的顾客,侮辱了我的人格。

七迳派出所多次用警车非法劫持我到七迳镇及村委会进行恐吓和洗脑,强令我在保证书上签名。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七迳派出所出动警力二十多人,突然包围了我家,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抄查了我家,抢走大量法轮功资料。因我当时不在家,他们就绑架了不修炼的二女儿到派出所关押,作为一个国家政府机构的警务人员,采用的却是黑社会的方式,绑架他人作人质,他们执法犯法。这些都是江泽民的罪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茂名市“610”动用了茂南区公安局、茂西区公安局和河西派出所,大约几十名警察,共八辆警车包围了真相资料点,他们破门而入,用暴力把我按倒在地,并迅速把我捆绑,一名警察乘机踢了我几皮鞋。他们抢走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喷墨机、彩色喷墨机、两台打印机、一台刻录机和切割机,并抢走一台女装摩托车,一只手表,一个钱包和一台电钻,现金大约4000多元,同时抢走已经装订好的线装《转法轮》60多本,还进行拍照,共同犯罪。这是他们的罪证,有证有据。

他们把我绑架到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局,连夜非法提审,他们公开写了一条横幅:可以动用酷刑。

茂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我后,连续两次抄查我家,抢走《转法轮》多本,一次抄新居,一次抄旧居。

两天后,我被劫持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后被转到逮捕仓。这个监仓的牢头原是个公安局干部,因强奸妻嫂而遭逮捕,比较邪恶,多次指使狱霸不准我上厕所,还把我的衣服扔到地上弄脏。二零零八年新年期间,在狱警陈汉明指使下,狱霸把我的防寒衣服拿到水池浸泡。后来我向他们讲真相,告诉他们默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会得到好报。狱霸明白真相后不再迫害我。

非法判刑八年、种种酷刑折磨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茂南区法院秘密判我有期徒刑八年,我不服判决,修炼“真、善、忍”没有罪,依法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茂名市中级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把我案件非法维持原判。他们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非法给我戴上脚镣劫到广东省阳江监狱迫害。记得我刚到十三监区门口,一彪形大汉就冲出来死死地抓住我的衣领,粗暴的将我拖进十三监区院子内,强行脱光衣服搜身,强行剃光头,并没收带来的衣服、被子、牙膏、牙刷、香皂。接着我被三名重刑罪犯押上六楼监舍。

这三名重刑罪犯是:吴声泉,就是刚才用暴力把我拖入院子内的恶汉,阳江市阳东县人,三十二岁,杀人犯,被判死缓。另一名是李昌泰,化州市人,三十多岁,诈骗犯,无期徒刑。再一名是吴亚基,电白县陈村镇棚村人,四十八岁,贩毒,吸毒犯,无期徒刑。他们把我押上监舍后,把我围住,按照警察要求距离在一米范围之内,意思是:伸手能抓,挥手能打。杀人犯吴声泉大声说:“我代表‘610’对你法轮功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这里就是共产党!我这里就是‘610’!”接着就是“啪啪啪”几记重重耳光打过来。

而在监控室内,狱警坐在屏幕前监视着一切,就听狱警装模作样的问:“吴声泉,你打法轮功吗?”吴声泉:“我没有打啊!”边说着对准我就是一拳。狱警又问:“你还在打法轮功吗?”吴答:“我没有打法轮功!”对着我又是一拳。其实这是在做戏给我看,打与不打,都是由狱警说了算,意思很明确,就是打死也没有外人知道,打死也是白死。

到了晚上,被判无期徒刑的诈骗犯李献(五十多岁,茂南区鳌头镇飞房村人)与上述三名恶徒一起迫害我,他们轮流睡觉,但不准我睡觉,要我“认罪伏法”,我说:我没有罪,“真、善、忍”没有罪。他们无言以对,但蛮不讲理,就不准我坐,强迫我脚尖立地的单脚下蹲着,一蹲就是三天三夜。

我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只短短几天时间,就被折磨得全身浮肿。

为了达到“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目的,阳江监狱“610”总头目梁某就下达了密令,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只知道有死亡指标。为此,在监区“610”小头目吴某、狱警付某的指挥下,犯人吴声泉、李昌泰、吴亚基将我拉入厕所,避开摄像头,对我拳打脚踢,逼我“转化”,否则就打死。李昌泰、吴亚基两犯用力抓住我双手,反扭到背后,再向上提,直提到我整个身体弯曲、再也没有反抗能力为止。这时,诈骗犯李昌泰恶狠狠地对我说:你知道黎亮(茂名法轮功学员)是怎么死的吗?不“转化”就打死。这时,杀人犯吴声泉凶残地用膝盖猛撞我的腹部。当时我感觉自己快要死了。

监狱“610”见我没有“转化”,便加大了迫害的力度,从其它监舍叫来两名彪形大汉毒打我。这两人满脸凶相,一凶汉叫黄国富,湛江市徐闻县人,三十多岁,无期徒刑,此人心狠手辣,专用拇指作凶器,刺击我的两肋,直接伤我的内脏。并且咬牙切齿的咒骂着:不“转化”就是死路一条。另一凶汉是湛江市遂溪市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此人三十岁左右,身材高大,但满脸横肉,凶相毕露,此人专打我的头部,导致我的头部至今还在疼痛,还打软肋,把我打得弯腰驼背,从此直不起腰来。在绑架前,我腰是正直的,茂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拍了我照片,有照片为证。

我的大儿子来到监狱探望我,但监狱“610”说我不“转化”,不准接见,儿子给我的一封信,也不准我看。

“610”狱警经常召集这些毒打法轮功学员的暴徒们开会,专门研究使用何种刑具迫使法轮功学员“转化”。湛江遂溪市一犯人发明一种刑具,就是用床板碾压法轮功学员的手指,令受刑人发出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这犯人叫什么名已经忘记,这是他亲自在我面前说的,目的是恐吓我,并且说是“610”狱警叫他干的。

那些重刑罪犯,对社会、对百姓已经构成了危害,多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他们在服刑期间,却被“610”狱警利用来专门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随意打骂,成为二手警察,他们不用参加劳动,每日三餐都是好鱼、好肉、好汤,监狱定性他们是专项工种,日日有嘉奖,年年有记功,轻易获得减刑,所以他们迫害起法轮功学员就特别卖命。

我记得那是一个黑夜,很多监舍都传来法轮功学员的惨叫声,我感觉到有一种不祥的预兆,很快,死刑犯吴声泉就把我拖到洗澡房的后面,避开摄像头,他用一把尺子作为凶器,凶残地一个一个剥我的指甲,并叫嚣道:“不‘转化’我要你一分钟都熬不下去。”当时我的惨叫声震动整个阳江监狱。

在长期非人的折磨中,我的身体被折磨成弯曲,至今连走路都困难。

我所写出来的字字句句都是血与泪的控诉。我所写的迫害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因我的头被打伤,很多事情也想不起来,连人名也记不起了。

我出狱后,回到家中倍感凄凉,大姐潘凤英(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离世,九十六岁的老母亲因我被迫害坐牢也悲愤离世。大姐潘凤英,国营木漆厂退休职工,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后多次被茂南区河西派出所、国保大队抄家、绑架、拘留,经常受到骚扰,二零一零年含冤离世,离世时大约75岁。

在长达十六年的高压迫害期间,被控告人江泽民剥夺了我作为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自由权利,我的身体、精神、经济、家人所受到的精神压力,都是被控告人江泽民操控其亲信“610”办公人员,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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