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判刑十二年 天津孙媞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6年06月19日】

天津市大港区妇女孙媞因炼法轮功,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被绑架,遭受了非人折磨,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关押在天津女子监狱,被强制洗脑迫害。孙缇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原天津“610”官员郝凤军曾目睹孙媞与女儿遭受的迫害,尤其是孙缇遭天津公安酷刑折磨后的惨状常常出现在他的梦里,令他彻夜难眠。郝凤军说,这件事是他思想上的一大转折,促使他后来出走澳洲、脱离中共邪党。

现年五十五岁的孙媞(孙缇)女士在控告状中说,“在这十几年的被迫害中,弟弟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被单位辞退,多次被非法关押劳教,女儿也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被派出所多次骚扰,十五岁时被迫辍学,后来又遭受被非法关押,被暴力殴打,被送劳教所,后被非法判刑三年。我的父母在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情感痛苦中相继去世。”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拘禁罪,诬陷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等罪。

下面是孙媞女士(原天津石化公司职工)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我一九九五年八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身体很弱,曾患有心肌炎,经常拉肚子,心律不齐,几乎天天喝中药,偶然一个机会使我接触到了《转法轮》这本书。他让我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知道了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多么的重要,看完书后我决定修炼法轮功,并且以“真善忍”为标准做一个好人。通过修炼法轮功,过去的病全消失了,从瘦弱的一个人成为了身心健康的人,相继我九岁的女儿和弟弟以及母亲也开始修炼法轮功,全家人都在快乐幸福健康中度过。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依个人意志在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捏造罪名嫁祸法轮功,利用手中的权力控制操纵国家机器,对法轮功进行栽赃陷害,对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大规模残酷迫害,自己及全家同样遭受了巨大的苦难。

迫害开始后,派出所片警到我家强迫我交出法轮功的书籍和师父法像,并让我在对法轮功非法限制的规定上签字,我拒绝了。因为我坚持修炼法轮功,拒绝他们的所有要求,从此单位(原天津石化公司涤纶厂)不允许我再正常上班,单独把我放在一个屋子里,让我看许多诬蔑法轮功的报纸,原天津石化公司涤纶厂化验室的党支部书记和团支部书记轮流找我谈话,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后来厂党委书记和公司党委书记分别又找我,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因为我没有答应,就把我转到厂保卫科,由保卫科的两个人每天上下午给我播放当时焦点访谈诬蔑法轮功的录像。那时候由于每天轮番不停的施压,我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地步,后来他们看到我没有丝毫的改变,有一天厂里来人对我说下午你再不改变,我们就要开职工代表大会辞退你。于是,一九九九年八月的一天,厂劳资科的人打电话让我去,到那后让我在一个辞退表格上签字,从此以后我失去了工作,没有了任何生活来源。

由于失去了经济来源,加之派出所和街道的人三天两头到家骚扰,使我和家人不得安宁,我决定到北京上访,告诉政府法轮功的真相,修炼法轮功后我们身心受益的真相。进京后,看到的和得到的消息都是到处抓捕和殴打前来上访的法轮功学员,根本不给我们上访的权利和机会,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信仰“真善忍”的人们。

二零零零年三月,我在家中无故被带到派出所并被非法拘留十五天,释放后没有几天又被非法关进拘留所,警察没有给我任何合法理由(同时,他们对我家进行了非法抄家,把我的法轮功书籍和师父法像,炼功带,录像带,录音带,炼功用的垫子都抄走了。)在第二次被非法拘留后,我绝食要求释放,出来后一个街道工作人员说:过几天我们问你还炼不炼,如果还炼我们还抓你。我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得离家出走,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我在从一个法轮功学员住所出来时被跟踪,在天津市南开区的街道上又一次被非法抓捕并送至和平区分局,后又被送到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在那里,警察不让我睡觉,每天坐在审讯室里非法审问我。

几天后,从天津市来了两个便衣继续对我进行非法审问,在这过程中,两个便衣不断问我都接触过哪些法轮功学员,做过什么,并对我进行殴打,用拳头猛烈击打我的脸部和胸部,威胁我说还有一种方式对待我,就是打算把我带到楼道尽头的偏僻审讯室(为防止酷刑折磨时会有叫喊声传出被别人听到),让我跪下,在我腿上放一根棍子,他们在两边踩。后来因为其中一个人出去没找到棍子才放弃。并说有一种方法死了也查不出原因,就是弄到浴室里洗热水澡,弄出来后马上用凉水浇(因那时已经十一月份天很冷了)。

我在大港看守所被非法审问了一个多星期,一天早上警察把我弄到一辆车里,但我不知道是去哪里,中途他们用毛巾蒙上我的眼睛,又把我头罩住。后来车停下来,我的两个胳膊被人架着下了车,等把罩在我头上的东西和蒙住我眼睛的毛巾摘下来后,发现我已经到了一间屋子(屋内只有一张带铁栅栏的床,一把铁椅子和一个小写字台)。在这里由几个便衣负责轮番不断不分白天黑夜的对我进行非法审问。不允许我睡觉和闭眼,让我坐在铁椅子上,把手铐在铁椅子两侧,问我和哪些法轮功人员接触,干了什么,去了哪里。因为我不想配合他们的绑架,他们就用所谓的“苏秦背剑”的方式铐着我(一只胳膊从肩膀上面拉到背后,另一胳膊从下面拉到背后,用铐子把两个手腕拷住)。他们说:你说吧,不然铐时间长了你就残废了。他们反复这样铐着我,有时由于时间太长,铐子被拉的太紧而嵌到腕子深处打不开。

他们用各种方法折磨我,用冰冷的水一碗接一碗的从衣领处往里灌,我从上到下都被冰冷的水湿透了。由于长时间酷刑折磨,不让睡觉,我自己感觉分辨意识已经很弱了,我也不知道这样经过了多长时间。后来一个人进来说:你还不说,你等着。他就出去了,不久回来后手里拎着一个螺纹的钢棍,用钢棍抽打我的双肩和背部,那种痛彻心肺的感受终身难忘。那时候我觉得自己快不行了,他们就把我放到了屋里的那张床上。不久后他们把我送进了天津南开区看守所就走了。

南开区看守所的警察把我带进号里,号长让我脱衣服检查,当我把衣服脱下后她们吓坏了,看到我的背部都是黑紫色,号长把一个女警察叫来了,把我带到了办公室。然后把负责接收的男警察找来,那个女警察让我撩起后背的衣服给他看,那个警察吓得半天没说话。这两个警察怕出事担责任,就给送我来的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是这次打我的人),另一个人让我写:这一切是我自己造成的,自己负责。我听了很生气就对他说:你们把我打成这样,还让我说是自己造成的,让我负责?我不写。你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名字?把你的证件拿出来我看看。之后他拿出一个证件用手举着挡住了其他部分隔着中间的桌子让我看名字。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左右把我转至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二零零二年让我去开庭,我才知道与我一起被非法抓捕的共十五个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二年年底因我要求无条件释放,不接受每天的点名,警察为了给我施压,不让号里的人睡觉从白天坐板到深夜。我为了抗议这种非法迫害,开始了绝食。我被负责这个号的女警察带到她的办公室,她疯了似的抽打我的脸,用手拽我的头发。之后就是灌食、戴背铐,就这样无论白天,夜间睡觉和大小便都被铐着不能打开。

二零零三年九月,我被非法判刑十二年,之后转到天津市女子监狱。在监狱里我被逼写保证书,揭批书,悔过书。同时我也见证了监狱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邪恶手段。

综上所述,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陷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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