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五岁遭迫害 身陷冤狱的天津青年控告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6年06月05日】

天津市宁河县法轮功学员孙建跃从十五岁起就开始遭中共警察绑架、关押迫害,曾被非法劳教一年多,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二零一五年一月与母亲又被警察跟踪绑架,五月十八日遭非法庭审,冤判四年,现在在天津滨海监狱遭受迫害。

身陷牢狱的孙建跃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据熟知孙建跃的人及村民说,孙建跃是个心胸坦荡、善良、乐于帮助别人的人。他无论在哪儿打工,老板都舍不得他走。二零零九年,孙建跃在宁河县芦台镇芦台第四中学食堂打工,被迫辞退的那天,老板娘和几个阿姨都流下了眼泪,说再也遇不到这么好的孩子了。

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炼。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大法大道,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法轮功从一九九二年传出至今,已弘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欢迎,荣获世界各国政府的褒奖。

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设立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随后在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命令“610办公室”系統性的对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被控告人江泽民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下面是孙建跃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我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日出生在天津市宁河县端庄村一个平凡的农民家庭里。自幼和母亲在一起,因此从小就与外界很少联系,形成了纯真、天性善良的性格。十三岁那年(一九九八年)正是法轮大法弘传之际,有幸幸遇大法,与母亲一同学法修炼。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十五岁那年与母亲一同進京上访,为法轮功讨公道,被绑架、非法关押。当时警察问我:“为啥来北京?有什么说的吗?”我说:“还我师父清白;还法轮功清白;还我们一个公开的炼功环境。”次日遭遣返。

时任大辛乡乡长付连臣、政法委书记赵连普、派出所所长张金伟等将我劫持回乡里,非法软禁三天三夜,不让吃喝。突然有一天,计生办主任赵侠端来一盆烩饼,满脸堆笑。因是同村人,我们还以为是来“关心”一下我们。谁知,乡里其他人把我叫走,一口饭没让吃,到一个屋子里。一走進屋子,里面四、五个警察匆忙把门关上,并把窗帘拉上,开始逼问所谓的口供。由于我不给他们任何答复,就被警察强行罚站,长时间站立之后,所长张金伟还将擦粉笔黑板的抹布塞到我嘴里,不许我喘气,并用胶皮棒殴打我。由于我三天三夜没吃没喝,以及长时间蹲姿、罚站,坚持不住就坐在了地上。这时,警察李强穿着黑色皮鞋(警察专用)走到我跟前,突然用力踹向我的脖子,又向身上喷了一口水,怕我昏死过去。

之后又分别在乡里、大于洗脑班、芦台看守所(十四天)非法关押迫害。在警察张金伟、李强等人非法将我劫持至看守所的路上,所长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说炼,又惨遭毒打,我的鼻子被打流血了,头发也被张金伟揪下了一把。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我与法轮功学员平玉荣在芦台开发区张贴大法真相时,被芦台镇镇北派出所警察绑架,我二人均被抄家、遭迫害。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我被非法关押在宁河看守所期间,他们软硬兼施,一方面,宁河公安分局、国保队长杜明远伪善诱供,说什么要与我交朋友,让我交代与之有关连的其他人员,想要从我这立下一功。另一面,监室里的犯人对我暴力殴打,逼问口供,想为自己减少期限。致使我站不起来,躺不下,浑身疼痛,不能入眠,只能在地上坐了一个晚上。后来一个十五岁的少年犯对我说是刑警队让他们干的。

在历经五十多天拘留期未达目的之后,我被非法劳教一年半,在天津双口劳教所非法关押做奴工。在宁河看守所关押期间,家属去会见,看守所不让,公安局不让见面。了解公安内幕的人说:“准把人打坏了。”而在双口被非法劳教期间,家属去接见,劳教所警察让家属在印有诋毁法轮功的纸上签字,否则不让见面。

二零零九年,我历经了一年多的非法劳教,终于回到家中,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芦台四中食堂打工。哪知,宁河镇派出所警察冯光满以伪善的方式向家人套取我的工作地点,同时向附近的邻居打听我的情况,背地里给芦台四中校长施压,将我辞退。老板多次向校长保证、求情,都被拒绝。就在我被辞退当天,老板娘和几个一起干活的阿姨们都流下眼泪,甚至失声痛哭,大骂这伙坏蛋丧尽天良。她们说,人家不就炼法轮功吗?怎么啦,这以后上哪去找这么好的孩子呀。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我与母亲开车出去讲真相,中途被宁河县丰台镇派出所绑架,至今被非法关押在宁河县看守所,宁河县公、检、法、司人员互相推诿,互相勾结,拒不放人。在此期间,他们非法查抄车上的所有物品,包括真相语言手机二十五部,条幅二条,法轮佛法书籍一本及电话通讯录等各种物品,并强行对我们照相、按手印。下午三点多被劫持到芦台镇派出所。与此同时,他们非法抄家直至晚上十点左右,将大法师父的相片、大法书籍、电脑两台、打印机、裁纸机、所有手机、耳环等全部抄走。当时我家的床铺歪斜,衣柜和平柜的所有门都敞开,里面凌乱不堪,惨不忍睹。

我与母亲被分别关押在不同的房间,由丰台派出所和宁河国保的警察分别非法审问至二十二日凌晨(因那里不透明,不知几点),只觉得睡了一会,又冷又饿。到宁河县医院上班时间,他们使用警车拉我母子到那里做身体各项检查。完毕,马不停蹄地又把我们送往天津看守所(因当时宁河看守所装修)。在二零一四年农历新年前劫持回宁河看守所,至今不能正式与家人见面,只在被非法庭审时(五月十八日)上午与家人见面。

十六年来,这样惨无人道的迫害直至今天一直发生着,与我有同样遭遇的大法弟子又何止千千万万。这一切恶果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应该是我,而应是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罪魁祸首——江泽民。

江泽民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江泽民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被控告人江泽民推行的这场迫害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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