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众律师称插播真相无罪 若定罪天理不容

【正见新闻网2012年07月03日】

台湾一家科技公司经理、法轮功学员钟鼎邦6月15日赴江西探亲,18日返台时遭中共警察以“协助调查法轮功”为由绑架,随后又被以所谓“插播”的罪名构陷。几位知名的大陆律师表示,法轮功学员插播真相是正当的,涉及不到违法犯罪;“如果因为插播真相传播事实,就定罪,甚至出现致死的情况,那是天理不容的事情。”

自江泽民集团19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大陆各种宣传媒体极尽诬蔑造谣之能事,抹黑法轮功。为了替打压法轮功找藉口,2001年初,在江泽民命令下前政法委书记罗干一手导演了“天安门广场自焚”伪案嫁祸法轮功,震惊全世界。

为了讲清真相,2002年3月5日晚8时,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在有线电视网络的八个频道,同时插播了法轮功真相电视片:《是自焚还是骗局》,以及《法轮大法洪传世界》等,播出时间长达四、五十分钟。逾百万观众收看到该节目,很多民众因此了解法轮功被诬陷和被迫害的真相。

法轮功学员钟鼎邦赴江西探亲,18日途经赣州机场返台时,遭中共警察以“协助调查法轮功”为由绑架,随后又被以所谓“插播”的罪名构陷。中共喉舌新华网做了意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歪曲报导,称钟鼎邦“向大陆邮寄广播电视插播器材,并同他人多次利用专业设备干扰转播大陆电视节目的卫星信号”。

目前,海内外正义人士正积极营救被绑架的钟鼎邦,大陆法轮功学员插播真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大纪元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知名的大陆律师。

一般的插播行为“涉及到民事侵权”

北京维权律师谢燕益表示,一般的插播行为,把自己的电视信号插播到别人的电视台上,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按照大陆现行的规定,可能罚款,或者是提出警告:不能干扰公共的电视台资源或信号。

谢律师认为:只要不播放暴力,不播放淫秽的内容等,“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制度,插播的法律后果远远达不到要把人家拘押起来,或者是判刑,或者是迫害整死人家。我觉得不至于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

法轮功学员插播“正当”

谢燕益律师表示,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结社、出版的自由,公民有权力传播真相,同时,公民有权力捍卫自由的知情权。谢律师说:“我觉得事实真相很重要!”

谢律师称,法轮功学员插播的是事实,是传播真相,和一般的插播不同,是另一个性质,他们插播“是有原因的,有正当的理由”。“那没有责任,不存在问题。根本上涉及不到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也不可能被制裁。”

谢律师强调说:“知情权是一切权利之母,公民的知情权、信息权被剥夺后,会造成很多灾祸,会使违法者、特权者容易压迫、欺骗社会公众,会让社会黑白不分,是非颠倒,对所有的公民伤害是非常大的。这个是要避免的。”

北京维权律师金光鸿表示:“‘主权在民’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按照这一价值观,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当政府与人民权利发生矛盾时,首先应该保障人民的权利。”

金律师说:“在中共的一党专制下,中国人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的自由。法轮功学员在被诬陷、抹黑的情况下,通过插播澄清事实,讲清真相,我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北京律师董前勇也表示:法轮功学员通过插播传播事实,“那本身不仅没有罪,而且是应当的”。

“给插播的法轮功学员定罪,那肯定是恶法”

谢燕益律师说:“为什么法轮功学员要插播真相?是因为公民没有言论自由,知情权被剥夺了,新闻自由被限制了,才导致了插播。所以,政府要承担责任。”

金光鸿律师认为:“如果说根据那条法律,给插播的法轮功学员定罪,那肯定是恶法,那是应该废除的。我听说有法轮功学员因插播被中共监狱迫害致死,那是在犯罪,那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律师董前勇则表示:“如果因为插播真相传播事实就定罪,甚至出现致死的情况,那是天理不容的事情。”

长春插播事件发生后,江泽民暗中密令“杀无赦”,长春地区有5,0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抓捕了,几乎所有的人都遭了不同程度的酷刑折磨,直接因插播电视被虐致死的至少有8人,有15人被非法判刑4至20年。到底迫害死多少人目前还无法完整统计。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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