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鉴今:“你才是真邪恶者,为何诬陷好人?”(共三文)

陆真


【正见网2013年10月12日】

一、劫杀小童案

广右地方,有个凶恶歹徒,谋杀了一个出门旅行的少年,把他所携带的衣食物品,都抢走了。

等到要破案时,距离行凶的日子,已经很久。据案犯招认:“打劫后,就将少年,推入水中淹死。”尉司人员去打捞,在河的下游,找到了尸首,可是肉身已经腐烂完了,只剩下一副骨架子,无法检验辨认。因此,办案人员,始终怀疑这到底是不是那个少年的骸骨?担心这只是一个意外的巧合,而不敢轻易的判决。

后来,翻阅案卷,看到其中有一份是最初检验尸骨时的检查官所得到的死者血亲的供词,说他弟弟的胸部,象龟背一样隆起,而且个子矮小。于是,就派官吏去复验,结果证明那副骨架的胸部果然如此(有隆起)。这时,才敢定案,给凶犯判刑。

(事据宋慈《洗冤集录》)

【附言】

这个案件的特点,是审判比较细致慎重,条件不充分具备,就不下判决。请看,犯人的口供有了,死者的骸骨也打捞到了,情节清楚,证物具备,本来可以判决了,但审判人员觉得,这骸骨在未经证明真是死者的骸骨之前,不能判决。这种作法是对的!因为,假若这是一个偶然的巧合, 等到案子判了,凶手处决了,而案情真相,却不是这样,到那时,就无法补救了。正因无法补救于后,所以就应尽量审慎于前!

古人的这种审慎态度,与当今中共政法部门,对法轮功人实施的“打死他们算他们自杀”的胡作非为之举,真有天埌之别!

二、“你才是真邪恶者,为何诬陷好人?”

前秦时的苻融,作冀州州牧的时候,有个老婆婆,在路上被贼抢劫,等贼刚一走,她就大喊捉贼。有一位过路的人,闻声即追赶那贼,替她把贼捉住了。

谁知那贼,反咬一口,诬陷这个过路的人,是贼!

当时,天色已经昏黑,分不清谁是谁非。于是,这二人,便一起被捉送到官府那里去。当时的府衙,不知如何判定,于是就去请教苻融。

苻融听说后,笑着说;“这事容易搞清楚:可以叫这两个人赛跑, 先出凤阳门的,就不是贼。”

没多久,他们赛跑完毕后,又被送回到州衙门里来。苻融就非常严肃的、对那个后跑出凤阳门的人,说:“你才是真邪恶者!为什么要诬陷好人呢?”

那个作贼的人,被逼问得惊惶失措,哑口无言,只得老老实实认罪。

这样判案,究竟是个什么道理呢?因为那个作贼的人,假如当初跑得快的话,他就绝不会在逃跑的路上,被别人追上,捉住。所以知道那个跑得不快的人,便是真贼。

(事据《晋书•苻融传》)

【附言】

这案破得巧妙,但道理却很简单。那家伙作贼心虚,东西一抢到手,必定拚命奔跑。路人闻声后,才开始追赶。这先后之间,是有一段距离的。但路人还是追上了,可见路人跑的速度,比贼快得多。

坏人诬陷好人的事情,历代多有,不足为奇。笔者确实见过这种坏蛋,但笔者又确实没有见过象中共邪党如此凶残、且死不要脸的这种坏蛋!他们干尽坏事,却反诬好人之凶残无耻之极,真是集古今中外奸邪之大成,其罪行滔天,擢发难数啊!

中共邪党,“你才是真邪恶者!为什么要诬陷好人呢?”中共只干不说,不断行恶。天必灭共,尔不可活!

三、判自杀容易,抓真凶难

有一个乡下老百姓,叫他的外甥,跟随另外一个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去开荒种粟。隔了两个夜晚,那二人都还没有回来,跑去一看, 发现两人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随身衣服都在。官府就及时宣布派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看见一具尸体,躺在小茅屋的外面,后颈骨被砍断了,头部和脸上,各有刀伤的痕迹。另一具尸体,倒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的痕迹。对于茅屋外面的死者,大家分析说, 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对于茅屋里面的死者,大家认为是以后自己用刀杀死的。

官府仅仅因为死者都有伤,又别无财物,就肯定:是互相斗杀。

独有一个验尸官,不同意,他说:“情况不会是这样简单的,如果用一般情理来分析这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可以说得过去,但是,死在屋里的那个人,右脑后的刀痕值得怀疑,世上哪里会有用刀来砍伤自己的右后脑袋的呢?他的手不便砍啊。”

没有过几天,抓到了一个人,经查明,原来这两个人就是他挟仇报复杀死的。县里把这案情弄清楚了,就报到州里审核,最后把凶手依法判处了死刑。

要不是这位验尸官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提出不同看法的话,那么,这两个人被冤杀的真相,就永无弄清之日。

判自杀容易,抓真凶难。如果那样判案,真凶就逍遥法外了!

(事据宋慈《洗冤集录》)

【附言】

这两个死者的头上、颈上各有刀伤,显然是被砍死无疑。死者一同在开荒种粟,身边没有任何贵重财物,而且“随身衣服并在”,显然不是被谋财害命。

死者一死在屋外,一死在屋内,究竟是怎样死的呢?自然要弄明白,否则,结不了案。

一些法官认定,死在外的是被杀, 死在内的是自杀。根据何在?因为肯定他们是斗杀,这样,就必然一个先死,一个后死,先死者是被杀,后死者就当然是自杀了。看来,似乎也合情理。

但是,这只看到一方面,而没有看到另一方面,只考虑到“谋财害命”可以排除, 而没有考虑到“挟仇报复”不能排除。他要自杀,颈上、胸部、腹部都可致命,为什么一定要去砍自己的右后脑呢?他的手方便吗?这是一个明显的漏洞。那位验尸官,抓住这个疑点, 再深入了解、证实,就推翻了全案, 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便报到州里重新审查,终于把真正的凶手抓获,而“正极典”,否则, 真是“二冤永无归矣”!

判自杀容易,抓真凶难。办案可不能避难选易、草菅人命啊!当今中共之司法界中,弄不弄就判人自杀。这种“被自杀者”比比皆是。噫!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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