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洗脑班的一点认识

大法弟子


【正见网2013年09月06日】

目前,中共邪党在中国大陆成立的非法劳教机构在国际谴责的压力下、在国内正义之士的呼声压力下正在走向解体。然而邪恶中共在全国各地的非法洗脑班依然存在,而且很有越演越烈的之势,很多省市的洗脑班在劳教所被解体的情况下却死灰复燃,表现的也是肆无忌惮,非常的嚣张和狂妄,对大法弟子随意处置,是想抓就抓,想关就关。这些披着什么610非法组织、警察外衣的流氓公然的践踏人权,抢劫财物,勒索钱财,限制人生自由,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残忍的迫害大法弟子,这简直是无法无天,是可忍,孰不可忍?

冷静的想一想,为什么他们敢如此的对待大法弟子,是我们软弱可欺吗?是我们害怕吗?是我们在放任恶魔的行径吗?不说别的,如果在大街上一个普通公民随意被非法绑架,那么他的亲朋好友都会去去找那些恶人去要人,并责问他们凭什么这样做,这简直是无法无天的行为,但是这样的事情落在我们大法弟子身上为什么这么多人却无动于衷,先不说大法弟子的家属,就是我们大法弟子本人是不是也是在默认呢?或者是在消极的承受。大法弟子是都是好人,好人不是好欺负的人,相反,好人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对于这些恶人的行为,我个人觉的我们不应该逆来顺受,不应该默认这样的迫害,哪怕是被关押一天,我们在思想上也不能够承认这种形式的迫害。如果有这样被绑架的,我们应该让家属理直气壮的去要人,要查看大法弟子的身体上是否有伤,是否被虐待,同时可以以非法拘禁罪去控告所有参与的恶人,我们不能够再一味的消极承受。从法理上来说这些与我们的修炼没有关系。从法律上说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我们是正常的公民,不应该被绑架,是这些恶人在违法。

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他们是他们在犯罪,可以告诉他们将面临的处罚。可以把下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告知对方,震慑恶人,也可以把控告信打印出来散发,让本地所有的人特别是他们的单位同事、亲戚朋友、街坊邻居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罪恶。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对法律不是很精通,所以希望有懂法律的大法弟子把这方面的事情分析的更加透彻一些,可以把一些具体的控告格式拿出来,这样当地的同修直接就可以编辑、打印、散发,只要我们做的有理有据,同时又把恶人的恶行曝光,讲清真相,我想对于窒息邪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不能够无可奈何的消极承受,我们在查找自己的漏洞发正念清除邪恶的同时,也应该用人的最表面的方式方法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和信仰自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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