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镇压法轮功是非法的

大法弟子 重任


【正见网2016年08月25日】

中共镇压法轮功的丑剧已近尾声,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彻底失败,其实这场迫害从发动之初就注定会出现今天这样的结局,究其原因,运动本身的非法性是重要原因之一,那么为什么说中共镇压法轮功是非法的呢? 

一、 镇压的决定是非法的

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决定不仅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关乎全国十分之一的人口进行公开镇压这样的重大问题,只有全国人大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做出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任何组织、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做出这样的决定,事实上全国人大从来没有做出过这样的决定。因此,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决定本身就具有非法性。

二、 镇压的定性是非法的

其一、将法轮大法研究会定性为非法组织是非法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已经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之前向民政部申请注销,并获得民政部批准。法轮大法研究会在注销后已不复存在,与民政部已没有任何的隶属与管理关系,因此,民政部为了配合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而做出的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无效的,非法的。

其二、将法轮功定性为X教是非法的。到目前为止,中国任何职能部门从来没有将法轮功定性为X教的决定。非法定性的来源是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了一句法轮功是X教,之后人民日报发表了《法轮功就是X教》的评论员文章。然而根据中国法律无论是江泽民个人,还是新闻媒体都没有对法轮功定性的权力。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官方文件中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是X教的正式定性,相反,2014年公安部对外公布的14种邪教当中明确没有法轮功。因此,江泽民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法轮功定性的情况下,私自给法轮功定性的行为既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三、 镇压的政策是非法的

法轮功学员做为中国的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而中共的迫害政策却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这些法定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和犯罪行为。

其一“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是非法的。“名誉上搞臭”直接损害了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等,从民事角度看是一种侵权行为,从刑事角度看是侮辱、诽谤的刑事犯罪行为。“经济上截断”从民事角度看是对公民劳动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侵犯,从刑事角度看是滥用职权、侵犯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肉体上消灭”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

其二、“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是非法的。“打死算自杀”违反了中国刑法。按中国刑法,将别人打死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将打死人的事件当成是自杀来处理,属于严重的渎职枉法的犯罪行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则违反了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被打死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对尸体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果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则属于销毁证据的渎职枉法的犯罪行为,所有参与此事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共同犯罪。

其三、“杀无赦”是非法的。“杀无赦”实质就是直接下达杀人命令,法律中只有在执法人员、群众的人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危胁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暴力犯罪人员下达这样的命令,然而面对手无寸铁用和平方式讲真相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却出台了这样的迫害政策,无疑更是明目张胆的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极其严重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四、 镇压的领导机构是非法的

其一、机构的设立是非法的。中共于1999年6月10日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610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个组织是在国家原有行政体系之外单独设立的类似于纳粹德国盖世太保和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似的非法组织。

其二、机构的运行机制是非法的。这个机构不能在阳光下运作,因为它们下达的迫害指令都是秘密的、违法的、见不得人的,怕被历史清算的,所以它们所下达的指令很多是口头传达,或书面下达后再销毁,这种运行机制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五、 镇压的实施是非法的

其一、公安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在这场迫害中的违法性最为突出。1、公安人员自身违法犯罪。公安人员在刑讯逼供中将大法学员打死打伤打残的,明知大法学员无罪硬要将大法学员送去劳教、拘留、罚款的,向大法学员家属索要钱财的,体罚虐待大法学员的等等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在这场迫害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2、公安人员所办理的案件均为错案。法轮功属于精神信仰范畴本身,信仰者如果在行为上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对大法学员抓捕的。但学员们学法、炼功、讲真相、劝三退、发资料、上网等合法行为都被公安人员视为违法和犯罪事实来处理,这本身就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及侵权渎职行为。3、公安人员违反程序法。在法律上非经办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本身就是不可采信的。但公安人员在迫害法轮功中却可以不按法律程序办案。试问有多少警察是先出示证件与法律文书才对大法学员搜查的?有多少警察是带着传唤的法律文件将大法学员带走的?有几个大法学员的家属在大法学员被扣留、拘留或逮捕的情况下收到过公安机关的及时通知?有几个案件律师会见大法学员的案件没有受到过公安的推诿和阻拦?

其二、检察院的非法行为。检察院本身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不但没有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反而自身也参与了对法轮功的非法迫害。1、非法批捕大法学员。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具有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权力,这是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在,正确运用就可以起到避免错案发生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对于明知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大法学员却下达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大法学员被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手段,为这场非法的迫害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非法对大法学员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部门要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公安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等,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发挥自身的职责,却与公安机关沆瀣一气共同迫害大法学员,将没有犯罪事实,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将大法学员提起国家公诉。3、没有起到对法院的监督作用。对于法院判决的大量涉及法轮功学员的冤假错案案件,检察机关没有起到审判监督的作用,既没有对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也没有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亵渎了法律辜负了人民。

其三、法院的非法行为。在整个诉讼环节中法院占据核心地位。但是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上法院的法官们却先入为主,没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罪的的,明知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有理有据的,明明知道在适用法律上实在是牵强附会,他们还是对大法学员做出有罪的判决。将良心卖给了中共。

其四、行政司法部门的非法行为。1、监狱劳教所的非法行为。监狱本来是对犯人改造和羁押的场所,但是在这里却发生了大量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学员们在这里受尽了非人的虐待,严厉的酷刑,很多大法学员就是在这里含冤离世的。也有的大法学员就是在这里被中共做为供体被活摘器官的。2、律师协会的非法行为。律师协会本来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组织,但是在法轮功的问题上各级律师协会却知法违法,要求律师不准给法轮功辩护,受理法轮功的案件要经过上级批准,更有甚者配合中共将为法轮功鸣冤的律师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律师队伍,甚至安上罪名送进监狱。全国十大律师之一高智晟就是典型例子。

其五、军队武警的非法行为。中共在对大法学员摘取器官这样的重大集团犯罪过程中,军队和武警的所管辖的大医院几乎都参与了活摘器官这一灭绝人性的犯罪活动。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这件事件也不会规模如此之大,持续时间如此之长。

六、 镇压违背法治的精神

其一、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了大倒退,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口号,甚至成了玩笑,一个国家的政府可以对上亿的人不讲法治,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就已根本不存在,十七年来中国之所以出现今天如此之乱象,完全是由于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所引发。

其二、违背了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天生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那这个国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只能说是当政者统治与压迫人民的手段和工具。上亿名法轮功修炼者只是信仰法轮功就受到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达十七年之久,上百万人被送进劳教所和监狱,数千人被迫害致死,数万人被活摘器官贩卖,试问今日之中国公平何在,正义何存?

其三、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但是中共的政法委及后来非法成立的610办公室,却成了无处不在的阴魂,甚至法轮功学员是抓是放,是捕还是不捕,是起诉还是不诉,判还是不判,判几年,是否可以取保,是否可以监外执行等等这样的具体问题都要上报到他们那里,使中国的司法独立成了一句空话。中共干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也是造成法轮功冤假错案成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四、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保护人权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中共也将保护人权写入了宪法。但是中共在对法轮功的迫害却在中国国内造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人权灾难,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人格权、身份权、劳动权、物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各种权利都被中共非法剥夺了。

其五、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都称为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所有法律最重要原则和基石,但是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却严重的践踏了这一原则。因为中国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明目张胆的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只要是法轮功案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不讲任何法律,相反法轮功员的私权利可以随意被中共剥夺,如果有人到上级去伸冤却会招来中共新的更加严重的迫害。

中共镇压法轮功的非法运动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愿这场为祸人间的灾难早日结束!愿正义的阳光早日回归中华神州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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